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4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實施區段徵收時,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之 B. 依規定申請發給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 C.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D.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者,若未按指定期限接管者,視為已接管

官方答案

  • 答案:C.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向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5條之1第4項規定,經核定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抵價地發給前,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C選項稱「不得申請」錯誤。A項申請期間與方式、B項申請範圍、D項未按期接管視為已接管,均符合法條規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