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43題
甲、乙、丙、丁、戊為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依共有土地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甲、乙、丙、丁、戊為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依共有土地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B. 縱使丙、丁不同意,甲、乙、丙三人仍得將A 地設定抵押權 C. 乙不得單獨處分A 地 D. 甲、乙、丙、丁、戊為公同共有人
官方答案
- 答案:C. 乙不得單獨處分A 地
解析
民法第823條規定,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但不得處分共有物本身。選項A錯誤(應有部分得單獨處分);B錯誤(設定抵押權屬處分共有物,需全體共有人同意);D錯誤(應有部分確定為五分之一屬分別共有,非公同共有)。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