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5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情形?
題目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情形? A. 依法不應登記 B.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C.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解析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之情形包括:依法不應登記(A)、不屬管轄(B)、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C)屬應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始得駁回,非直接駁回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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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