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5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情形?

題目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情形? A. 依法不應登記 B.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C.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

解析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26 條規定,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申請之情形包括:依法不應登記(A)、不屬管轄(B)、逾期未補正或未完全補正(D)。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C)屬應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始得駁回,非直接駁回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