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40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72 號解釋意旨,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 條之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駁回,如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題目
依司法院釋字第772 號解釋意旨,有關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 條之2 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遭駁回,如對該駁回決定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A. 提起民事訴訟 B. 提起刑事訴訟 C. 提起行政爭訟 D. 提起國賠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C. 提起行政爭訟
解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72號解釋意旨,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主管機關所為准駁,係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性質上屬行政處分。申請遭駁回者,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不服再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亦即應提起行政爭訟。讓售與否涉及國有財產之處理及人民公法上之申請權,並非單純私權爭執,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與刑事訴訟、國家賠償訴訟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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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