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14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題目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D.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官方答案
- 答案:D.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解析
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的情形,包括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具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保存維護,以及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A、B、C均在列。D所稱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屬同條例第7條「得逕行劃定或變更」的事由,程序上更為急迫,不屬於優先劃定之情形,故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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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