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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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徵收土地地點選擇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應避免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 B. 應避免名勝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C. 應避免耕地並選擇損害最少之地點 D. 應避免人口密集或鄰近發電廠之地點

參考解答

  • 答案:D. 應避免人口密集或鄰近發電廠之地點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之1明定,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應儘量避免耕地;名勝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以及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依相關規定亦應避免。反之,「人口密集」或「鄰近發電廠」並非法律所列應避免之地點,故D為錯誤敘述。

第2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土地徵收地價之補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B. 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 C. 法規所認定之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D.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5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參考解答

  • 答案:D.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5 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按徵收當期市價補償;都市計畫區內公共設施保留地按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市價補償;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A、B、C均正確。同條並規定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補償地價依據,D稱每五個月,與六個月不符,故D錯誤。

第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 條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下列何者非屬之? A. 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B. 應受補償人進行司法訴訟 C. 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D. 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參考解答

  • 答案:B. 應受補償人進行司法訴訟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徵收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竣;未繳交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徵收失效。但同條第2項但書明定4種例外不失效情形: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估定有異議,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中;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A);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C);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D)。法定例外事由並不包括「應受補償人進行司法訴訟」,故B非屬法定免除失效之特殊情形,為正確選項。

第4題

私有土地經徵收計畫使用,在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後,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時,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未於決標後幾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A. 5 日 B. 10 日 C. 15 日 D. 20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B. 10 日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因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由土地管理機關標售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未於決標後1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故選B。A的5日、C的15日、D的20日均非該條所定之表示期間,應與公告一個月之期間區別記憶。

第5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有關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B. 海埔新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C. 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 D. 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海埔新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列舉得為區段徵收之情形,包括: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實施更新者;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農村社區配合農業發展規劃實施更新或開發新社區者;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A、C、D均屬列舉情形;海埔新生地實施開發建設並不在列舉範圍內,故B為錯誤敘述。

第6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照價收買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者 B.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 C. 閒置不用之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5 年仍不使用者 D. 超額未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出售或使用,逾期未依法出售或使用者

參考解答

  • 答案:C. 閒置不用之農業用地,經加徵荒地稅滿5 年仍不使用者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所定照價收買原因含:A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第11條)、B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第20條)、D超額未建築用地經依法限期出售或使用逾期未辦理(第29條等)。惟C所述農業用地閒置不用,依第26條應係「逾3年未使用且經加徵荒地稅達3年」仍不使用者始得照價收買,法定年限為3年而非5年,故C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第7題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有關規定地價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分區調查最近1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B. 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C. 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D.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60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60 日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地價程序:先分區調查最近1年土地買賣或收益價格(A正確),再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後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B正確),進而計算宗地單位地價(C正確)。最後公告及申報地價,依第15條其期限為30日,並非60日,故D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考生應注意公告申報地價期間為30日,以免與其他期間混淆。

第8題

關於地價稅之減免,依土地稅法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稅率為千分之四 B. 國民住宅、勞工宿舍用地之特別稅率為千分之四 C. 工業、礦業等用地之特別稅率為千分之十 D. 公有非公用土地之特別稅率為千分之五

參考解答

  • 答案:C. 工業、礦業等用地之特別稅率為千分之十

解析:土地稅法第18條就地價稅設有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為千分之二(A誤為千分之四)、國民住宅及勞工宿舍用地亦為千分之二(B誤為千分之四);公有非公用土地適用基本稅率千分之十(D誤為千分之五)。至於工業、礦業等用地,依同條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故C所稱稅率千分之十正確,為本題答案。本題在測驗各類用地適用稅率之辨識。

第9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稅之納稅義務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 B. 設有典權之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典權人 C.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D. 設有典權之土地,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典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解析:土地稅法第3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A正確);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B正確)。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出讓人),非取得所有權之人,故C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設有典權者為出典人(D正確)。重點在於增值稅原則上由原所有權人負擔,有償移轉時由出賣人繳納,與地價稅義務人有別。

第10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有關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 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 B. 土地於出售前1 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C. 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適用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 D.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處為限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土地所有權人,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處為限

解析: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自用住宅用地,就該部分漲價總數額按10%課徵;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自用住宅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者亦不適用。同條並明定依此稅率繳納者「以一次為限」,而非「以一處為限」,故D錯誤。

第11題

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課徵,有關住家用房屋課徵稅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B.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 項第5 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C. 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 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D. 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參考解答

  • 答案:D. 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解析: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就住家用房屋分列四種稅率:供自住、公益出租或地上權使用權人自住者為1.2%;出租申報租金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為1.5%至2.4%;起造人持有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2年內為2%至3.6%;其他住家用房屋則為2%至4.8%。D所述1.5%至3%與條文不符,故選D。

第12題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規定減徵地價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B.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C.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六分之一 D.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者,減徵八分之一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解析: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0條規定,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按層數減徵:一層減徵二分之一、二層減徵三分之一、三層減徵四分之一、四層減徵五分之一、五層以上減徵六分之一。故A正確。B應為三分之一、C應為四分之一、D應為五分之一,均與條文不符。

第13題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其資格應符合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 公頃 B.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3 年者 C. 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 D.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

參考解答

  • 答案:B. 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3 年者

解析: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須為農民,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須為該地所有權人且確供農業使用、未經申請興建農舍,並無自用農舍(已領有個別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惟戶籍所在地與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B誤載為3年,故選B。

第14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為更新地區並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下列情形何者不屬之? A.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B.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D.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解析:都市更新條例第6條明定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或變更」更新地區的情形,包括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機能、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具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保存維護,以及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A、B、C均在列。D所稱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屬同條例第7條「得逕行劃定或變更」的事由,程序上更為急迫,不屬於優先劃定之情形,故選D。

第15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都市計畫應擬定「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主要計畫書,除用文字、圖表說明外,應附主要計畫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五千分之一 B. 主要計畫之實施進度以10 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25 年 C. 細部計畫書之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D. 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2 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

參考解答

  • 答案:C. 細部計畫書之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解析:都市計畫法第22條規定,細部計畫書應附細部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故C正確。第15條規定主要計畫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萬分之一,A稱一萬五千分之一,錯誤;主要計畫實施進度以五年為一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十五年,B稱十年一期,錯誤;細部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一年內豎立都市計畫樁、計算坐標及辦理地籍分割測量,D稱二年,錯誤。

第16題

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擬定機關應依法劃設各國土功能分區,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國土保育地區 B. 城鄉發展地區 C. 農業發展地區 D. 國家公園地區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國家公園地區

解析: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國土計畫應劃設四種國土功能分區: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A、B、C均屬法定分區。國家公園地區並非國土功能分區的種類,國家公園範圍通常依其資源特性劃入國土保育地區,故D不屬之。本題問「何者不屬」,答案為D。

第17題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有關都市計畫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B. 通盤檢討須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C.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D. 都市計畫之迅行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參考解答

  • 答案:A.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5 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

解析: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主要計畫以五年、細部計畫以三年為期,A僅稱每五年一次,漏未涵蓋三年之情形,敘述錯誤。B符合第26條通盤檢討應依發展情況、參考人民建議並變更非必要公共設施用地;C符合第27條第1項迅行變更事由;D符合第27條第2項得指定限期或逕為變更。

第18題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規定再給予獎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施行後3 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B. 施行後第4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C. 施行後第5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D. 施行後第6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參考解答

  • 答案:D. 施行後第6 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解析: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6條設有時程獎勵,於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重建計畫者,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十;第四年為百分之八;第五年為百分之六;第六年為百分之四;第七年為百分之二;第八年為百分之一,逐年遞減。A、B、C所述比例均與條文相符,D稱第六年為百分之二,實際應為百分之四,故D錯誤。

第19題

依土地法及相關解釋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之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須因登記錯誤或遺漏 B. 須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 C. 須以書面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 D. 須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參考解答

  • 答案:C. 須以書面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

解析: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須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始得更正;僅於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疏忽,且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才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C稱應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核准,與法條所定該管上級機關不符。A、B、D所述錯誤或遺漏、不妨害原登記同一性、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均為更正登記的要件。

第20題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有關地籍圖重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B. 地籍圖重測,應以段為實施單位 C. 直轄市、縣(市)重測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定 D. 重測地區勘定後,中央主管地政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

參考解答

  • 答案:D. 重測地區勘定後,中央主管地政機關應將重測地區之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

解析: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重測地區勘定後,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將重測地區範圍繪具圖說,連同應行注意事項,在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適當處所公布,D誤為中央主管地政機關,故錯誤。A符合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等重大原因重新實施測量;B以段為實施單位;C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定,均屬正確。

第21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繼承登記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 個月內為之 B. 聲請逾期者,每逾1 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 倍之罰鍰 C.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5 個月內聲請登記 D. 經公告於期限內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其期間為1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5 個月內聲請登記

解析: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以20倍為限,故A、B正確。同法第73條之1規定,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故D正確。C所載「5個月」與法定3個月不符,為錯誤敘述。

第22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不屬其要件? A. 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 B. 依法不應登記 C.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D. 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25條規定登記機關應駁回登記申請之情形包括:(一)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二)依法不應登記;(三)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選項C「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屬於登記規則第24條規定應通知限期補正之情形,而非直接駁回要件。故選項C不屬駁回要件。

第23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總登記於審查後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即公告,有關公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期間不得少於15 日 B. 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其期間不得少於30 日 C.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D.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30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因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30 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解析:土地法第58條規定,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公告期間不得少於15日,故A正確;第57條規定,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或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該土地視為無主土地,應公告30日,期滿無人異議即登記為國有,故B正確;第59條規定,權利關係人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附具證明文件提出異議,故C正確。同條並規定,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依原調處結果辦理,故D的「30日」有誤。

第24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有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B. 損害賠償除可請求實際損失外,尚得請求精神賠償及其他損失利益 C. 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D.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參考解答

  • 答案:B. 損害賠償除可請求實際損失外,尚得請求精神賠償及其他損失利益

解析:土地法第86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選項A正確)。同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含精神賠償及其他損失利益),故選項B「尚得請求精神賠償及其他損失利益」錯誤。選項C依同條第3項規定: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正確。選項D依同條第4項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正確。

第25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A. 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 B. 依第144 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C. 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 D. 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依第144 條規定之塗銷登記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政府機關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情形包括:(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記;(三)因土地重測或重劃確定之登記;(四)依第145條規定之塗銷登記(非第144條)。選項B引用第144條(塗銷抵押權登記等)非屬政府機關囑託登記範圍,故為非屬之情形。

第26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登記可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下列何者非屬之? A.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B. 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 C.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D. 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解析: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規定登記得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情形包括:(一)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四)繼承登記等。選項A「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依同規則第143條規定,應由信託人與受託人共同申請,不得單獨申請,故非屬單獨申請範圍。

第27題

有關私有土地最小面積限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 B.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5 公頃者,不得分割 C. 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D. 每宗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參考解答

  • 答案:B.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5 公頃者,不得分割

解析:土地法第28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非0.5公頃)。選項B錯誤將最小面積寫為0.5公頃。選項A依同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正確。選項C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正確。選項D依同條第3項規定:每宗耕地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正確。

第28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公有土地? A. 國有土地 B. 原住民保留地 C. 直轄市有土地 D. 鄉(鎮、市)有土地

參考解答

  • 答案:B. 原住民保留地

解析:土地法第7條規定:公有土地分為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及鄉(鎮、市)有土地。選項B「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相關法令屬於原住民族土地,不屬於土地法定義之公有土地範疇。選項A、C、D均屬公有土地類型。

第29題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 B. 共有人間應有部分土地互為買賣,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C. 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先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並已依法移轉所有權登記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D. 若與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104 條

參考解答

  • 答案:A. 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

解析: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通說與實務均認僅具債權效力,只能請求出賣之共有人以同一條件與其訂約,不得對抗第三人,故A稱其具物權效力,係錯誤敘述。B部分,共有人間就應有部分相互買賣,其他共有人無從行使此項優先購買權。C部分,未先通知他共有人僅生損害賠償問題,買賣契約及已辦竣之移轉登記不因而無效,他共有人不得請求塗銷。D部分,與第104條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因第104條具物權效力,應優先適用。

第30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之規定,有不予許可之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影響國家重大建設 B. 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 C. 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D. 影響國土整體發展

參考解答

  • 答案:C. 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解析: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件時,如認有影響國家重大建設、涉及土地壟斷、投機或炒作、影響國土整體發展,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之情形,即不予許可。A、B、D均屬上開消極要件。C所稱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涉及的是授信與抵押權設定等另一層次問題,與本題所列不予許可事由無關,故選C。

第31題

有關私有土地所有權取得之限制,依土地法規定禁止私有之土地,下列何者不屬之? A. 礦泉地 B. 瀑布地 C.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D. 森林地

參考解答

  • 答案:D. 森林地

解析:土地法第14條第1項明定不得為私有之土地,包括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天然形成而為公共需用之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土地、公共交通道路、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名勝古蹟,以及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礦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水源地均在列舉之內,故A、B、C屬之;森林地不在列舉範圍,且森林法容許私有林存在,故選D。

第32題

有關土地法對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B. 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土地有變更用途或為繼承以外之移轉時,亦同 C. 外國人依規定取得土地,應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因故未能依核定期限使用者,應敘明原因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其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通知送達後3 年內出售 D.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中央地政主管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參考解答

  • 答案:D. 外國人租賃或購買土地,其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中央地政主管機關依法所定之限制

解析:土地法第17條明定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A正確。第20條規定外國人取得土地應檢附文件報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變更用途或繼承以外之移轉亦同,B正確;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者,通知於3年內出售,C正確。第18條則規定面積及所在地點應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所定之限制,D誤為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故選D。

第33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土地徵收」與「土地徵用」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土地徵收之對象為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因被徵收而消滅,其權利完全歸於請求徵收事業之主體所有 B. 土地徵用之對象為土地使用權。原權利人於徵用期間僅喪失其土地使用權而已,所有權並未喪失 C. 土地徵收原則上係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 D. 土地徵用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20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計算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土地徵用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其每年補償費,土地依徵用公告期滿第20 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二十計算

解析:土地徵收係消滅土地所有權,並依徵收當期市價補償地價,A、C正確;徵用僅於徵用期間取得使用權,原權利人所有權並未喪失,B正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徵用土地之使用補償費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每年按「徵用公告期滿第15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計算,土地改良物則按同一基準日徵收補償費百分之十計算。D誤載為第20日及百分之二十,故選D。

第34題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除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外,亦得由何者機關逕為辦理? A. 司法機關 B. 建管機關 C. 登記機關 D. 公產管理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登記機關

解析:建物滅失後,建物所有權人負有申請消滅登記之義務;其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為避免地籍記載與實際現況不符,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建物確已滅失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司法機關、建管機關或公產管理機關均非地籍登記之主管機關,無從逕為辦理登記,故選C。

第35題

登記人員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辦理之登記種類為何? A. 更正登記 B. 限制登記 C. 消滅登記 D. 第一次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更正登記

解析:土地法第69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應由登記機關以書面通知原登記名義人後辦理更正登記,必要時並得通知換發權利書狀。限制登記係為保全請求權而限制土地處分,消滅登記係權利消滅時所為,第一次登記則指土地總登記或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均與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救濟無關,故選A。

第36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幾日? 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40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C. 30 日

解析: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複丈;逾期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即依公告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因此本題應選C。其餘A的10日、B的20日、D的40日均非法定公告期間,這些期間常見於其他程序,容易與地籍測量之30日混淆,宜明確區別。

第37題

土地權利登記後,權利人之姓名有變更時,應申請何種登記? A. 更名登記 B. 更正登記 C. 消滅登記 D. 塗銷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A. 更名登記

解析:土地權利經登記後,權利主體並未改變,僅因身分資料變更而使權利人姓名不同者,應申請更名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由權利人檢附戶籍資料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簿僅更新姓名記載,不影響權利歸屬。B更正登記係針對登記錯誤或遺漏之更正;C消滅登記與D塗銷登記則屬權利消滅之登記,與姓名變更無關。故選A。

第38題

下列有關土地徵收補償原則之學說何者錯誤? A. 相當補償學說已可達成被徵收人生活秩序之重建 B. 完全補償學說,包括經濟與非經濟損失的補償 C. 現行徵收補償機制已落實相當補償學說的意涵 D. 土地徵收條例第34 條之1 的安置計畫,係屬於完全補償學說的範疇

參考解答

  • 答案:A. 相當補償學說已可達成被徵收人生活秩序之重建

解析:相當補償說僅就被徵收財產之客觀價值予以填補,尚不足以使被徵收人重建其原有生活秩序;重建生活秩序實為完全補償說所追求之目標,故A之敘述錯誤。B完全補償說除財產市價外,並及於搬遷、營業損失等經濟與非經濟損失;C現行土地徵收條例以市價補償,仍屬相當補償理念之落實;D同條例第34條之1之安置計畫,屬非經濟損失之填補,歸於完全補償範疇。故選A。

第39題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那個階段後的15 日內發給? A. 核准徵收 B. 公告開始 C. 公告期滿 D. 地方政府收到核准通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告期滿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明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完竣;逾期未發給者,該部分之徵收失其效力。其立法目的在避免需用土地人長期占用人民財產而未予補償。故本題應選C。A核准徵收、B公告開始、D地方政府收到核准通知,均非條文所定之起算時點,計算15日期間時應以公告期滿日為基準。

第40題

被徵收之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幾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A. 10 年 B. 15 年 C. 20 年 D. 2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C. 20 年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或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而不繼續依原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收回其土地。故選C。A的10年、B的15年、D的25年均與法定20年不符;此20年期間逾期即不得再申請收回。

第41題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原則上,規定地價後每幾年應重新辦理規定地價之作業? A. 2 年 B. 3 年 C. 4 年 D. 5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A. 2 年

解析: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此為地價動態調整機制,使公告地價能反映市價變動,作為申報地價與課稅之基礎。故選A。B的3年、C的4年、D的5年均非條文所定之原則週期,切勿與公告土地現值每年調整等其他定期作業混淆。

第42題

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土地於興建期間之地價稅,按何種稅率課徵? A. 空地 B. 農業用地 C. 自用住宅用地 D. 公共設施保留地

參考解答

  • 答案:C. 自用住宅用地

解析:依住宅補貼相關規定,接受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住宅興建期間之土地,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減輕自建者於施工期間之稅負,鼓勵民眾自力興建住宅。故選C。A空地稅係對未利用或低度利用土地加徵;B農業用地適用田賦或農地相關優惠;D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另定稅率,均不適用於本題情形。

第43題

有關市地重劃地區範圍邊界之劃定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明顯之地形、地物為邊界 B. 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為邊界 C. 由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位置為邊界 D. 路寬在8 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由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位置為邊界

解析:市地重劃地區範圍邊界之劃定原則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一、以明顯之地形、地物為邊界;二、非屬整個街廓納入重劃區者,依街廓分配線為邊界;三、路寬在8公尺以下或都市計畫附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得將道路全寬納入重劃區。選項C「由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之位置為邊界」非法定劃定原則,重劃區範圍劃定係主管機關依法定基準辦理,非由個別土地所有權人指定。

第44題

市地重劃實施過程中,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在經主管機關重新查處後,如仍有異議,主管機關應將該異議案件提交何者評定之? A. 調解委員會 B. 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C. 都市計畫委員會 D. 地價評議委員會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地價評議委員會

解析: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應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由主管機關重新查處;重新查處後仍有異議者,主管機關應將異議案件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地價評議委員會係掌理地價、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補償地價及土地改良物、農作改良物補償等評議事項之法定組織,故選D。調解委員會處理民事調解,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徵收案件,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都市計畫,均非本題評定機關。

第45題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B. 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稱為區分地上權 C.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 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地上權人不於期限內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D.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參考解答

  • 答案:A. 地上權人不得將其權利設定抵押權

解析:依《民法》第844條,地上權人得將其地上權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無須土地所有人同意。選項A敘述錯誤。選項B正確,區分地上權係指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民法844條之1)。選項C正確,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2年總額,經催告後仍不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民法852條)。選項D正確,法定地上權之要件(民法853條)。

第46題

下列有關國有土地之管理機關的敘述,何者錯誤? A.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 B. 非公用財產以內政部為管理機關,承內政部之命,直接管理 C.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於同一機關管理者,其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指定 D.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參考解答

  • 答案:B. 非公用財產以內政部為管理機關,承內政部之命,直接管理

解析: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A正確);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為管理機關,非內政部(B錯誤)。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且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C正確)。財政部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管國有財產(D正確)。

第47題

承墾人自墾竣公有荒地之日起,應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何種登記,方能在繼續耕作滿10年後,無償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 A. 農育權 B. 耕作權 C. 地上權 D. 不動產役權

參考解答

  • 答案:B. 耕作權

解析:土地法第133條規定,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10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承墾人墾竣後應聲請登記者為耕作權,俟繼續耕作滿10年始無償取得所有權,故選B。農育權、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均屬民法物權編之定限物權,與承墾取得墾地之制度無涉。

第48題

公有出租耕地辦理無償撥用時,所需補償費用由何者機關負擔? A. 農業機關 B. 地政機關 C. 需地機關 D. 原管理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需地機關

解析:依《公有出租耕地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公有出租耕地辦理無償撥用時,所需補償費用(含地上物補償、遷移費等)由「需地機關」負擔。此為公有財產管理原則:需地機關申請撥用,應編列預算支應相關費用。

第49題

外國人因從事有助於整體經濟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取得土地,若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幾年內出售? 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B. 3 年

解析:依《土地法》第17條之1第3項規定,外國人因投資取得土地,未依核定期限及用途使用,且未申請展期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其於通知送達後「3年」內出售。逾期不出售者,法院得聲請強制拍賣。

第50題

非公用土地撥供為公用後,若屬於建地,空置未建築逾多久時間,財政部得查明後隨時收回?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參考解答

  • 答案:A. 1 年

解析:依《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特定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其中第5款明定「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財政部得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後隨時收回。故法定期間為1年,選項A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