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29題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土地法第34 條之1 第4 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 B. 共有人間應有部分土地互為買賣,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C. 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先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並已依法移轉所有權登記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D. 若與土地法第104 條規定之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104 條
官方答案
- 答案:A. 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
解析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通說與實務均認僅具債權效力,只能請求出賣之共有人以同一條件與其訂約,不得對抗第三人,故A稱其具物權效力,係錯誤敘述。B部分,共有人間就應有部分相互買賣,其他共有人無從行使此項優先購買權。C部分,未先通知他共有人僅生損害賠償問題,買賣契約及已辦竣之移轉登記不因而無效,他共有人不得請求塗銷。D部分,與第104條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競合時,因第104條具物權效力,應優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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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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