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36題
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幾日?
題目
依土地法之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幾日? A. 10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40 日
官方答案
- 答案:C. 30 日
解析
土地法第46條之1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聲請複丈;逾期未聲請者,地政機關即依公告結果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因此本題應選C。其餘A的10日、B的20日、D的40日均非法定公告期間,這些期間常見於其他程序,容易與地籍測量之30日混淆,宜明確區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