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17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採用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方式,若評選時,未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亦未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

題目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採用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方式,若評選時,未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亦未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其評選之效力應為下列何者? A. 得撤銷 B. 得廢止 C. 效力未定 D. 無效

官方答案

  • 答案:D. 無效

解析

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時,應於評選前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並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以確保程序公開及公平競爭。違反上開規定者,其評選結果無效,而非得撤銷、得廢止或效力未定。此屬法定重要程序要件,欠缺時評選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故選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