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考古題與答案

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共 50 題可線上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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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下列何者非內政部地政司主管事務之範疇? A. 耕地三七五減租事務 B. 土地徵收事務 C. 建築管理事務 D. 土地稅稅基之地價事務

參考解答

  • 答案:C. 建築管理事務

解析:內政部地政司掌理地政業務,包括土地權利、地籍、地價、地權、土地徵收(B屬之)、耕地三七五減租(A屬之)及土地稅稅基之地價事務(D屬之)等。至於建築管理事務,係由營建主管機關(現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原營建署)依建築法辦理,非地政司職掌,故C非地政司主管範疇,為本題答案。應區分「地政」與「營建(建築管理)」分屬不同單位。

第2題

下列何者得為公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 A. 雲林縣 B. 臺中市政府 C.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 D.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參考解答

  • 答案:A. 雲林縣

解析:土地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公有土地,指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土地。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得為權利主體,故雲林縣得以自己名義為縣有土地之所有權人,選A。臺中市政府為直轄市之行政機關,直轄市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應為「臺中市」而非市政府;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臺東分署、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均屬行政機關,僅為管理機關,不能為所有權人。

第3題

下列何者並非屬於行政組織法概念下之「行政機關」? A.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B.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 C.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D.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參考解答

  • 答案:C.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稱行政機關,指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名稱多為「處」,一級機關為「局」;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屬於縣政府內部的一級單位,本身無單獨法定地位,對外仍以縣政府名義行之,故非行政機關。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均有組織法規,地政事務所亦訂有組織規程、具獨立編制與印信,並以自己名義辦理土地登記,屬行政機關。

第4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政府如擬訂定土地行政相關之組織自治條例時,應經各該縣議會通過後,向下列何者報請備查? A. 縣政府行政處 B. 縣政府之縣長 C. 內政部 D. 立法院法制局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內政部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縣(市)規章即縣(市)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通過並由縣(市)政府發布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土地行政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故縣政府訂定土地行政相關組織自治條例,應報內政部備查,選C。A縣政府行政處、B縣長均屬地方行政機關本身或其首長,並非備查機關;D立法院法制局為立法機關之幕僚單位,與地方自治條例之備查程序無涉。

第5題

有關建物第一次測量,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何登記機關受理測量,編列建號? A. 建築基地範圍內任一登記機關皆可 B. 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C. 該建物坐落基地面積較大地段之登記機關 D. 與該建物位置距離較近之登記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B. 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解析: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建物第一次測量原則上應向建物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但一棟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時,為避免重複編列建號及管轄爭議,明定由該建物門牌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受理測量並編列建號。門牌所在地屬單一且明確的判斷標準,故 B 正確。A 若允許任一機關受理,將造成建號重複;C 以坐落基地面積較大地段為準、D 以距離較近為準,均非規則所定的標準,故不選。

第6題

有關公務員法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於在職期間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B. 公務員於離職後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C. 公務員對於長官在監督範圍內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仍以口頭命令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D. 公務員對於公務上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公務員對於長官在監督範圍內之命令,有服從之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仍以口頭命令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解析: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該管長官如認為命令並未違法,必須以「書面」下達,公務員才應服從;且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沒有服從義務。C 誤以為口頭下達即須服從,也漏未處理命令違反刑事法律的情形,故為錯誤。A 是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的規定;B 是離職後三年內、就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的旋轉門條款;D 是公務員不得收受餽贈的廉正義務,三者敘述均正確。

第7題

針對地籍圖重測後,地政事務所依照重測結果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發現原重測結果錯誤。關於其更正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更正重測成果,再更正土地標示登記 B. 逕更正土地標示登記,無須更正重測成果 C. 只須更正重測成果 D. 僅得由所有權人申請更正重測結果與土地標示登記,不得依職權辦理更正

參考解答

  • 答案:A. 更正重測成果,再更正土地標示登記

解析:依土地法第29條之1第3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規定,地籍圖重測成果經公告期滿確定後,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嗣後發現重測結果錯誤,應先依職權或申請更正重測成果(重測圖、重測表等基礎資料),再據以更正土地標示登記。選項A符合程序順序:先更正基礎成果,後更正登記。選項B錯誤:登記以重測成果為依據,未更正成果逕更正登記無依據。選項C錯誤:僅更正成果不更正登記,無法讓登記簿反映正確狀態。選項D錯誤:地政機關得依職權辦理更正,非僅限所有權人申請。

第8題

若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6 條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登記 B. 無繼承人時,由受託人直接依遺囑申請信託登記 C. 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 D. 繼承人有無不明時,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登記

參考解答

  • 答案:B. 無繼承人時,由受託人直接依遺囑申請信託登記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6條規定:「信託以遺囑為之者,信託登記應由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第1項)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之。(第2項)」法條並無無繼承人時由受託人逕行申請之規定,繼承人有無不明時須先選任遺產管理人並辦竣登記,再會同受託人辦理,故B敘述錯誤為正確選項目標。

第9題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第三人之詐術時 B.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C.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登記人員時 D.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時

參考解答

  • 答案:B. 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

解析:土地法第68條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此即所謂「與有過失」或「受害人自身原因」的免責事由,故 B 正確。A 所稱第三人之詐術、C 所稱不可歸責於登記人員、D 所稱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均不在條文所定之免責事由內;只要損害係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致,地政機關即應負責,不得以人員無過失或機關不可歸責為由免除責任。

第10題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如何處理? A. 逕為國有之登記 B. 徵收並予補償之 C. 法院拍賣之 D. 標售之

參考解答

  • 答案:D. 標售之

解析: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主管機關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者,應予標售,並準用第10條第2項規定辦理,經標售仍未完成者,登記為國有。故未能釐清時之處理方式為標售(D),非逕為國有登記(A係標售不成後之結果)、非徵收補償(B)或法院拍賣(C)。本題答案為D。

第11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A. 行政處分 B. 法律行為 C. 事實行為 D. 行政調查

參考解答

  • 答案:C. 事實行為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因時效完成而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者應予公告,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始准登記。此項公告之目的在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並得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權利義務之規制效果,權利變動仍取決於後續之准駁登記,故其法律性質為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A、B、D均與此性質不符,選C。

第12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 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此一公告期間為幾日? A. 30 日 B. 60 日 C. 90 日 D. 180 日

參考解答

  • 答案:A. 30 日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規定,土地總登記後,因主張時效完成而申請不動產役權登記,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應即公告,公告期間為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公告期滿而無人異議,才准予登記。此一公告的目的,在於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提出異議的機會,以兼顧時效取得制度與登記之正確性。60日、90日、180日均非本條所定的公告期間,故選A。

第13題

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有關塗銷登記及消滅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因權利之存續期間屆滿,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消滅登記 B.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消滅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記 C. 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塗銷登記,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申請之 D. 預告登記之塗銷,一律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申請登記,始得辦理之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其抵押權塗銷登記,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單獨申請之

解析: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5條第1項規定,他項權利塗銷登記除權利終止外,得由他項權利人、原設定人(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第34條第1項所列文件(如清償證明、塗銷同意書等)單獨申請之,故C正確。A錯誤,因權利存續期間屆滿致權利消滅者,依同規則第143條第1項規定應申請「塗銷登記」而非消滅登記(消滅登記適用於土地或建物客體滅失);B錯誤,私有土地所有權拋棄,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登記;D錯誤,預告登記之塗銷,除會同申請外,得檢附登記名義人同意書或法院確定判決等由單獨申請。

第14題

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其使用應適用何種使用地之管制? A. 農牧用地 B. 林業用地 C. 生態保護用地 D. 國土保安用地

參考解答

  • 答案:B. 林業用地

解析: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其使用應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此乃因該等地區以森林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山坡地安全維護為主要功能,故以林業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建蔽率、容積率等規定加以管理,避免未編定前出現管制空窗。農牧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均非本題所定應適用之管制類別。

第15題

依國土計畫法規定,為擬訂國土計畫所為之調查勘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先聲請法院許可,才得進入 B.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應經該國防設施用地主管機關同意 C. 調查或勘測人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出示執行職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D. 為實施調查或勘測,須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人或使用人遭受之損失,應先予適當之補償,其補償價額應以協議為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各級主管機關因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須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或勘測時,應先聲請法院許可,才得進入

解析:國土計畫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擬訂或變更國土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調查、勘測,並無應先聲請法院許可之要件;僅進入國防設施用地時,應經該用地主管機關同意,故A敘述錯誤。人員進入時應出示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因遷移或拆除地上障礙物致所有人、使用人遭受損失者,應先予適當補償,補償價額以協議為之。B、C、D均與規定相符。

第16題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差額地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 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 B. 主管機關對於該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自應繳納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10 年 C. 差額地價應就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計算 D. 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參考解答

  • 答案:B. 主管機關對於該差額地價之請求權時效,自應繳納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10 年

解析: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應分配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其金額係就超過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計算;主管機關應於重劃土地接管後30日內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故A、C、D正確。差額地價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係自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5年,並非10年,故B敘述錯誤。

第17題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採用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都市更新之方式,若評選時,未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亦未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其評選之效力應為下列何者? A. 得撤銷 B. 得廢止 C. 效力未定 D. 無效

參考解答

  • 答案:D. 無效

解析: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政府主導之都市更新以公開評選方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時,應於評選前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並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以確保程序公開及公平競爭。違反上開規定者,其評選結果無效,而非得撤銷、得廢止或效力未定。此屬法定重要程序要件,欠缺時評選行為自始不發生效力,故選D。

第18題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包括「臨街地特別負擔」與「一般負擔」,有關臨街地特別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臨街地特別負擔指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扣除道路兩側臨街地特別負擔後,所餘之負擔 B. 市地重劃區範圍以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者,其臨街地特別負擔,應按參與重劃之道路寬度計算 C. 面臨路寬4 公尺以下道路,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八分之一 D. 已開闢公有道路,其兩側臨街地各負擔二分之一

參考解答

  • 答案:B. 市地重劃區範圍以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者,其臨街地特別負擔,應按參與重劃之道路寬度計算

解析:臨街地特別負擔,係就重劃後分配之土地面臨道路部分,按道路寬度計算其應負擔之道路用地面積;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扣除臨街地特別負擔後之餘額,始稱一般負擔,故A所描述者實為一般負擔。重劃區範圍以都市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時,道路僅一部分參與重劃,其臨街地特別負擔即應按參與重劃之道路寬度計算,故B正確。C、D所述負擔比例,均與按路寬計算之方式不合。

第19題

行政訴訟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關於其判決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結果,法院認定該都市計畫確有違法無效情形,其判決效力具對世性 B.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結果,法院對於都市計畫僅為違法之宣告,未為無效之宣告,其判決效力具對世性 C.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結果,法院認定都市計畫違法,並宣告失效,其判決效力具對世性 D.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結果,法院對於都市計畫認為合法,其判決效力具對世性

參考解答

  • 答案:D.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結果,法院對於都市計畫認為合法,其判決效力具對世性

解析:依行政訴訟法關於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法院審理後認都市計畫違法者,得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或僅為違法之宣告,此二種判決均具對世效力,效力及於第三人,故A、B、C敘述均正確。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都市計畫合法而駁回原告之訴,該判決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效力,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故D敘述錯誤。

第20題

地價稅依照申報地價課徵地價稅。關於地價稅之課徵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此為雙方行為,故屬行政契約 B. 課徵地價稅為單方公法行為,故屬行政處分 C. 此為法規命令 D. 此為行政事實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B. 課徵地價稅為單方公法行為,故屬行政處分

解析:地價稅之課徵係稅捐稽徵機關依職權(依《土地稅法》第10條等規定)單方以公權力決定納稅義務人之納稅義務,屬單方公法行為,具體表現為行政處分,具有確定力、執行力與不可爭性。選項A稱雙方行為屬行政契約錯誤,課稅無需納稅人合意;選項C法規命令係抽象一般規範,非具體課徵行為;選項D行政事實行為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課稅明確產生公法上權利義務。故B正確。

第21題

下列何者不是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之評議事項? A. 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 B.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及市價變動幅度 C. 依法異議之申報移轉現值 D. 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

參考解答

  • 答案:C. 依法異議之申報移轉現值

解析: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議事項,依組織規程包括:地價區段之劃分、區段地價與公告土地現值之評議、市地重劃前後及區段徵收後之地價、依法復議之徵收補償價額,以及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與市價變動幅度等。因此,D 屬於重劃及區段徵收後的地價,B 屬於徵收補償市價,A 屬於徵收補償的復議,三者都在評議範圍內。C 所稱申報移轉現值之異議,涉及土地增值稅課徵,屬於稅捐爭議,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並非地價評議委員會的評議事項,故選 C。

第22題

甲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而仍執行業務,不服主管機關之罰鍰處分時,得為下列何種救濟程序? A. 覆審 B. 再議 C. 申覆 D. 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D. 訴願

解析:不動產估價師未領有開業證書執業,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此為行政處分,權利人不服時,依《訴願法》第4條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應提起訴願(或逕行提起行政訴訟),屬訴願救濟範圍。選項A覆審係針對檢定考試成績不服之救濟;選項B再議非法定救濟途徑;選項C申覆係刑事訴訟程序。故正確救濟程序為訴願。

第23題

房屋仲介公司製作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所依循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法律性質為何? A. 授權法律 B. 行政指導 C. 行政規則 D. 法規命令

參考解答

  • 答案:D. 法規命令

解析: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不動產仲介管理條例》第17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訂定發布,屬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發布之抽象一般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命令,屬法規命令(授權命令)。選項A授權法律係法律本身,非命令;選項B行政指導無法律拘束力;選項C行政規則僅對內發生效力,不直接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故法律性質為法規命令。

第24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補償標準與其牴觸時,其適用關係如何? A. 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B. 優先適用其他法律 C. 以補償標準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較有利者,優先適用 D. 以法律公布時間之先後,公布在後者優先適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關於徵收補償之規定,與其他法律牴觸時,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此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之特別規定,明定土地徵收條例關於補償之規定優先適用。選項B、C、D均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故優先適用土地徵收條例。

第25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的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 年內,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 B.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C. 被徵收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 D. 被徵收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參考解答

  • 答案:A. 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 年內,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土地原所有權人行使收回權之要件包括:(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選項B正確);(二)被徵收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選項C正確);(三)被徵收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選項D正確)。另同條第2項規定收回權行使期間為「自徵收補償發給完竣之翌日起5年內」,並非選項A所稱「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故A敘述錯誤。

第26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A.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B.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C.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 個月內提起訴願 D. 得免經訴願程序,逕提起行政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B.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解析: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選項A錯誤在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及「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異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由主管機關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選項C訴願期間為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非公告期間屆滿後3個月;選項D土地徵收補償異議應先經行政救濟程序(異議、訴願),非免經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故B正確。

第27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3 條規定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此一規定與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相符? A. 信賴保護原則 B. 比例原則 C. 正當行政程序 D. 授權明確性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B. 比例原則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明定徵收範圍應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要求機關於達成公用目的時,不得超過必要限度,並應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這正是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的具體展現。比例原則包含適合性、必要性與狹義比例性;本條直接對應必要性。若可透過徵用、協議價購或縮小徵收範圍達成同一目的,即不得逕行徵收。信賴保護原則處理的是人民對既存法狀態的信賴;正當行政程序強調告知、聽證與陳述意見;授權明確性則要求法律授權的內容、目的與範圍明確,三者均與「徵收範圍以必要者為限」的手段節制無關。

第28題

司法院釋字第739 號解釋指出,自辦市地重劃核准實施重劃計畫程序中沒有設計聽證制度為違憲,是基於何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A. 正當行政程序 B. 誠信原則 C. 比例原則 D. 平等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正當行政程序

解析:自辦市地重劃涉及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的財產權與程序參與權,核准實施重劃計畫前,若未給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聽證等程序保障,即與正當行政程序(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不符。大法官因此要求主管機關於核准程序中應設計聽證或相類的程序機制,使當事人能充分表達意見。誠信原則處理的是行政行為前後一致與信賴維護;比例原則審查手段與目的間是否相當;平等原則審查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三者均非本號解釋所指摘的程序瑕疵核心。

第29題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有相異之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撤銷行政處分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B. 行政處分廢止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受廢止者,自廢止後失其效力 C. 廢止行政處分僅得由上級機關為之 D.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為維護公益,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參考解答

  • 答案:D.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為維護公益,撤銷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18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上損失,為撤銷的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故D正確。A錯誤:依第117條,撤銷得由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C錯誤:依第123條,廢止原則上由原處分機關為之,並非僅上級機關。B錯誤:依第125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機關指定較後之日起向將來失其效力,僅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受廢止時,才例外得溯及既往;B的敘述恰好顛倒。

第30題

A 市政府將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按原位次分配重劃後土地予所有權人甲,有關該分配結果之法律性質,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處分 B. 行政計畫 C. 行政契約 D. 事實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處分

解析:市地重劃後的土地分配結果,是地政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等規定,就各所有權人應受分配土地的位置、面積與權利範圍所作的單方決定,直接發生土地權利變動的效果,性質上屬行政處分(形成處分),並非僅供參考的行政計畫,也不是雙方合意締結的行政契約,更不是不發生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所有權人如對分配結果不服,得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正因為其具有處分性,才能成為行政爭訟的對象。

第31題

合法行政處分因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狀態有變更或因該處分之繼續存在已缺乏利益,基於法律政策或事實上原因予以廢棄,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此稱為下列何者? A. 廢止 B. 撤銷 C. 補正 D. 轉換

參考解答

  • 答案:A. 廢止

解析:廢止是針對「合法」行政處分,因事實或法律狀態變更,或該處分繼續存在已無利益,基於法律政策或事實上原因予以廢棄,使其向將來失其效力,與題幹描述完全相符。撤銷則是針對「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補正係對程序或方式瑕疵的事後補救,使原處分瑕疵治癒,並未廢棄處分。轉換則是將違法的行政處分轉換為另一種合法的行政處分,屬於處分內容的替換,並非因情勢變更而向將來廢棄。故選A。

第32題

有關法律性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鑑界行為,係對物之一般處分 B. 土地重測時所為之地籍調查行為,係行政處分 C. 地政事務所駁回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回復浮覆地所有權登記案件,為行政處分 D. 堤防預定線之公告,為行政計畫

參考解答

  • 答案:C. 地政事務所駁回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回復浮覆地所有權登記案件,為行政處分

解析:地政事務所駁回人民申請回復浮覆地所有權登記,是就具體事件、特定人所為的否准決定,直接影響其權利,屬行政處分,C正確。A錯誤:土地鑑界是就特定土地及特定關係人所為,一般處分則是對不特定多數人或物所為,鑑界不屬對物的一般處分。B錯誤:地籍調查是重測程序中的準備行為,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非行政處分。D錯誤:堤防預定線的公告限制土地如何使用,實務上多認屬對物的一般處分,而非行政計畫。

第33題

有關「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土地登記作業要點」之法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B. 屬於地方制度法第29 條規定為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之委辦規則 C. 屬於地方制度法第31 條規定為地方立法機關所訂定之自律規則 D. 屬於地方制度法第25 條規定為地方立法機關所通過之自治條例

參考解答

  • 答案:A.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規定之行政規則

解析:該要點是由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本於職權訂定,規範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登記的作業方式,屬於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性質為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的行政規則。B錯誤:委辦規則係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而訂定,且須報請委辦機關核定或備查,本要點並非處理委辦事務。C錯誤:自律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訂定,用以規範議會內部事項。D錯誤:自治條例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公布,機關內部要點不具此地位。

第34題

有關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所謂事實行為係指造成一定事實之改變而產生法律效力之得喪變更 B. 地政局對於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之政策性行政指導並非事實行為 C. 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屬事實行為 D. 土地徵收公告後,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徵收公告文號之行為,係事實行為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土地徵收公告後,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徵收公告文號之行為,係事實行為

解析: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行為,與行政處分等法律行為不同。D正確:徵收公告後,登記機關在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公告文號,目的僅在公示徵收事實、提醒第三人注意,並不直接變動權利義務,性質上屬於事實行為中的資訊行為。A錯誤:事實行為不發生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法律效果,這正是它與行政處分的區別。B錯誤: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拘束力,通說認其屬事實行為,故「並非事實行為」之說法不能成立。C錯誤: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就物權變動予以確認並實現登記效力,屬行政處分,非事實行為。

第35題

有關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判斷標準,下列何者錯誤? A. 可理解性 B. 可預見性 C. 司法審查可能性 D. 可信賴性

參考解答

  • 答案:D. 可信賴性

解析: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法規範須符合三項判斷標準:一是可理解性,即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二是可預見性,即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三是司法審查可能性,即可由司法機關審查確認。A、B、C均屬之。D可信賴性並非明確性之判斷標準,而係信賴保護原則所強調之要素,亦即人民對公權力行為之正當合理信賴應受保護。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D。

第36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得規劃配設農業專用區,其規劃原則、申請配售資格、條件、面積、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有關該辦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該辦法之內容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B. 該辦法之內容應遵守「量能優先性原則」 C. 該辦法之性質應屬於「作業性行政規則」 D. 該辦法之性質應屬於「裁量性行政規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該辦法之內容應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就區段徵收範圍內農業專用區之規劃配售,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該辦法對外規範人民申請配售之資格、條件與面積,性質上屬法規命令(授權命令),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且內容不得逾越授權範圍,此即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故A正確。B量能原則為稅法上量能課稅之概念,非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C、D錯誤:行政規則係機關內部或上級對下級所訂,無須法律授權,原則上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本辦法直接影響人民權利,自非法規命令以外之作業性或裁量性行政規則。

第37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此種送達方式為下列何者? A. 公示送達 B. 公告送達 C. 寄存送達 D. 留置送達

參考解答

  • 答案:B. 公告送達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此為「公告送達」,故B正確。選項A「公示送達」係規定於同法第78條至第82條,適用於對特定人送達而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等法定事由;選項C「寄存送達」與選項D「留置送達」則分別規定於第74條及第73條第3項,皆針對特定相對人之送達方式。

第38題

人民於主管機關公告徵收後,意圖領取更多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而為搶種作物之行為,違反下列何種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 A. 誠信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平等原則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參考解答

  • 答案:A. 誠信原則

解析:人民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信用方法,此為行政程序法第8條揭示之誠信原則。徵收公告後,土地權利範圍與補償基準已告確定,行為人為圖領取更多農作改良物補償費而搶種作物,係以不正當手段製造補償假象、濫用補償制度,違反誠信原則,實務上對此類搶種不予補償。B信賴保護原則在保護人民對公權力之正當合理信賴,與本題無關。C平等原則要求相同事物相同處理。D不當聯結禁止指手段與目的間須有合理關聯。三者均不足以說明本題情形。

第39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B.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 C.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D.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參考解答

  • 答案:D.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66條規定,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者為「行政機關」,而非聽證主持人;D將主體誤植為主持人,故為錯誤敘述。A依同法第59條,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B依第64條,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C依第65條,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A、B、C均與條文相符。

第40題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為開闢都市計畫道路工程之需,依法申請徵收甲之土地,經核准徵收並依法公告後,甲對其徵收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下列何者?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苗栗縣政府 D.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參考解答

  • 答案:A. 行政院

解析: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規定,徵收土地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僅依同條例辦理公告及後續執行事宜。故本件徵收處分之作成機關為內政部,苗栗縣政府之公告屬執行行為,頭份市公所則為需用土地人(申請人),均非處分機關。依訴願法第4條,不服中央各部會之行政處分者,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故管轄機關為行政院,選A。B內政部為原處分機關,不得自行受理對己處分之訴願;C、D均非本件徵收處分機關。

第41題

有關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之耕地租約涉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主管機關所為有關耕地租約之登記,若有不服,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B. 耕地租約屆滿時,出租人為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若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民事訴訟 C. 耕地租約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並須補償承租人,有關補償數額之爭議,若有不服,應循序提民事訴訟 D. 關於耕地承租人違法轉租他人耕作,出租人主張耕地租約無效所生爭議,應提民事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B. 耕地租約屆滿時,出租人為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若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民事訴訟

解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不得收回自耕;同條第4項並規定,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前述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故B所述情形,出租人不得逕行收回,承租人也不是「循序提起民事訴訟」就能解決,須先經調處程序,因此B的敘述錯誤。A部分,耕地租約登記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者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救濟;C、D則屬租佃爭議,依同條例第26條應先調解、調處,不服調處者由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司法機關,屬民事事件。

第42題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確認桃園航空城特定區都市計畫違法訴訟之被告? A. 桃園市大園區公所 B. 桃園市政府 C. 內政部 D. 土地所有權人

參考解答

  • 答案:C. 內政部

解析:都市計畫法第12條規定特定區計畫由內政部擬定,第13條、第20條規定主要計畫由內政部核定,第21條則由該管政府發布實施。桃園航空城特定區計畫的規制內容係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由內政部核定,故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提起確認都市計畫違法之訴,應以內政部為被告。大園區公所並無擬定或核定都市計畫的權限;土地所有權人若提起訴訟,居於原告地位,均非被告。

第43題

依訴願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 對土地鑑界複丈結果收到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B. 對土地權狀補發登記申請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C. 對土地權狀換發登記申請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D. 對土地申請抵押權登記收到駁回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參考解答

  • 答案:A. 對土地鑑界複丈結果收到通知後,表示不服而提起訴願

解析: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決定。土地鑑界複丈僅在確定界址所在的事實狀態,未對人民權利義務發生規制效力,性質上屬事實行為,不屬訴願救濟範圍,故對鑑界結果通知表示不服,訴願審議委員會應為不受理;界址糾紛應循民事確認經界訴訟解決。B、C、D均是地政機關對登記申請所為的駁回,屬行政處分,人民不服得提起訴願,不屬應不受理的情形。

第44題

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對於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 日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假設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將前項申報登錄租賃案件實際資訊業務及相關裁罰事項之管轄權,委任所轄B 地政事務所辦理;B 地政事務所對資訊申報不實之C不動產仲介業者,依法作出裁罰處分。關於前述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B 地政事務所依法所作之裁罰處分仍屬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之行政處分 B. C 對該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B 地政事務所為訴願管轄機關 C. B 地政事務所依法所作之裁罰處分為該所之行政處分 D. C 對該裁罰處分不服提起訴願,A 直轄市政府地政局為訴願管轄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B 地政事務所依法所作之裁罰處分為該所之行政處分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委任後受委任機關應以自己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本題A直轄市政府地政局將權限委任B地政事務所,B以自己名義裁罰C,該裁罰即為B的行政處分,故C正確、A錯誤。訴願管轄依訴願法第4條第4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的行政處分,應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故B、D所述管轄機關均錯誤。

第45題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A. 撤銷訴訟 B. 確認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參考解答

  • 答案:C. 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訴訟,即課予義務訴訟。本題情形是申請案件被駁回,目的在促使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故屬課予義務訴訟。撤銷訴訟在除去已作成的處分;確認訴訟在確認處分無效或違法;一般給付訴訟則用於請求財產給付或非行政處分的事實行為。

第46題

甲於開放之自然山域健行,行走於設有「小心落石」警告標示之木棧道時,因落石而致傷害;有關甲擬請求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木棧道須為國家設置或管理 B. 木棧道必須已開始提供大眾使用 C. 必須甲的受傷與木棧道的使用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D. 管理機關因已設置警告標示,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解答

  • 答案:D. 管理機關因已設置警告標示,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要件包含該設施為國家設置或管理(A)、已開始供公眾使用(B),且損害與設施欠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C)。同條第3項僅就開放的山域、水域、海域等自然公物,於已為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木棧道屬人工設施,非自然公物,設置警告標示不當然解免管理欠缺責任,故D錯誤。

第47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9 條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對於人民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賠償義務機關 D. 原賠償義務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參考解答

  • 答案:C.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賠償義務機關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的損害賠償,以該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該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者,則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非受委託的民間團體或個人,故C錯誤。A依同條第1項,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B依同條第2項本文;D依同條第3項,原賠償義務機關裁撤或改組時,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48題

國家賠償法有關國家賠償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務員係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B.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使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機關於該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形,得對該公務員求償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D. 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參考解答

  • 答案:D. 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訴訟,適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解析:國家賠償法第12條明定,損害賠償之訴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由普通法院民事庭審理,並非適用行政訴訟法,故D錯誤。A符合第2條第1項所稱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B符合第2條第3項,賠償機關僅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得對其求償;C所述開放自然公物經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危險活動的情形,依第3條第3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其意旨與條文相符。

第49題

設A 不動產經紀業(公司;代表人甲)雇用乙經紀人、丙經紀營業員,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甲明知A公司尚未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即以A 公司名義刊登內容不實之銷售廣告,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1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29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處A 公司6 萬元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有關於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依行政罰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B. 若該不動產廣告稿係由乙經紀人簽章且以A 公司名義刊登,甲不負行政罰責任 C. 乙若因未簽章不動產廣告稿,因而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而受懲戒,違反一行為不兩罰原則 D. 令A 公司限期改正與罰鍰同屬行政罰

參考解答

  • 答案:A. 甲依行政罰法第15 條第1 項規定,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解析:本題考核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及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之行為人責任。條例第29條第2項明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21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鍰。」A公司(法人)雖受罰鍰6萬元,但甲為代表人(行為人),依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行政罰法規定者,處罰其行為人」,甲應併受同一罰鍰處罰。選項B錯誤:甲為代表人,不因廣告由乙簽章即免責。選項C錯誤:乙未簽章廣告係違反條例第21條第1款規定,受懲戒屬職業紀律責任,公司受罰鍰屬行政罰,兩者性質不同,不構成一行為不兩罰。選項D錯誤:限期改正為行政處分(命令),罰鍰為行政罰,兩者屬不同法律效果。

第50題

有關規費事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應繳納之規費,為規費法所稱之行政規費 B. 申請鑑界應繳納之土地複丈費,為規費法所稱之使用規費 C. 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繳納權利價值千分之一之登記費;該登記費為規費法所稱之行政規費 D. 行政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得加徵滯納金;該滯納金之性質為行政罰

參考解答

  • 答案:C. 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繳納權利價值千分之一之登記費;該登記費為規費法所稱之行政規費

解析:依土地法第76條,聲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抵押權設定屬於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擔保債權金額)千分之一計收。而「登記」正是規費法第7條所稱行政規費的典型態樣,故 C 敘述完全正確。B 的土地複丈(鑑界)是地政機關就土地所為測量之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規費,並非使用規費。D 的滯納金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繳費義務的手段,不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所定的行政罰。因此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