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26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題目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如何為之? A.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0 日內以書面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B.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C.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3 個月內提起訴願 D. 得免經訴願程序,逕提起行政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B. 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解析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選項A錯誤在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及「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異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由主管機關送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選項C訴願期間為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非公告期間屆滿後3個月;選項D土地徵收補償異議應先經行政救濟程序(異議、訴願),非免經訴願逕行提起行政訴訟。故B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