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初等考試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45題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題目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經訴願程序後,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A. 撤銷訴訟 B. 確認訴訟 C. 課予義務訴訟 D. 一般給付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C. 課予義務訴訟
解析
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的訴訟,即課予義務訴訟。本題情形是申請案件被駁回,目的在促使機關作成所申請的處分,故屬課予義務訴訟。撤銷訴訟在除去已作成的處分;確認訴訟在確認處分無效或違法;一般給付訴訟則用於請求財產給付或非行政處分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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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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