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7題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下列何者非屬立法權之制衡方式?

題目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下列何者非屬立法權之制衡方式? A. 限制獨立機關委員之資格及同黨籍委員人數之上限 B. 賦予立法院各黨團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 C. 賦予獨立機關委員任期保障並採取交錯任期制度 D. 規定獨立機關之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官方答案

  • 答案:B. 賦予立法院各黨團對獨立機關委員之提名權

解析

獨立機關之人事仍屬行政權範疇,立法院得透過法律為適度制衡,例如限制委員資格、同一政黨委員人數上限、賦予任期保障、採交錯任期,或規定正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以兼顧專業、獨立與民主正當性。若由立法院各黨團直接取得提名權,等於按政黨席次分配人事,實質剝奪行政院之提名權,已非制衡而是侵入行政人事核心,故B非屬立法權之制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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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