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24題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損失補償?

題目

下列何種情形人民不得主張損失補償? A. 騎樓之所有權人,應開放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B. 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其用地遭到政府埋設地下設施物 C. 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之所有權人,在依法徵收以前,應以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D. 水道沿岸之私有土地建造物,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礙水流者,命所有權人大幅度修改

官方答案

  • 答案:A. 騎樓之所有權人,應開放其騎樓供公眾通行使用

解析

騎樓所有人依建築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負有開放供公眾通行之義務,此乃財產權社會義務之一般限制,屬人民本應忍受之範圍,尚未構成特別犧牲,因此不得請求損失補償。反之,B 於徵收前埋設地下設施物、D 因妨礙水流而命大幅修改建造物,均係對財產權造成逾越社會義務之侵害,構成特別犧牲,得請求補償;C 亦屬法令加諸土地之特殊使用限制,非單純社會義務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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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