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2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不掌理下列何種事項?
題目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考試院不掌理下列何種事項? A. 公務人員撫卹之法制事項 B. 公務人員退休之執行事項 C. 公務人員考績之執行事項 D. 公務人員保障之法制事項
官方答案
- 答案:C. 公務人員考績之執行事項
解析
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第1項規定考試院掌理: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也就是說,撫卹、退休、保障屬考試院掌理範圍,A、B、D 均在其中;但考績部分考試院只掌「法制事項」,至於實際打考績、核定考績的執行,屬各機關首長與主管機關的行政權限,考試院並不掌理考績的執行事項。故本題應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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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