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8題
我國民法第88 條第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題目
我國民法第88 條第1 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9 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民法第89 條所稱之比照,係屬何種法律解釋方法? A. 文義解釋 B. 目的解釋 C. 準用 D. 目的性擴張
官方答案
- 答案:C. 準用
解析
「比照」係立法者以法律明文指示,就某一事項適用與其性質相類似之另一規定,性質上即為「準用」,屬於類推適用之法定化,為立法者預先填補漏洞之技術,法官得逕行適用被準用之條文。A文義解釋、B目的解釋均屬闡明法條既有意義之解釋方法,並不創設新的適用範圍。D目的性擴張則是法官於法律文義之外,基於規範目的所為之漏洞填補,須由法官為之,並非法律明定之比照。民法第89條明定傳達不實「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故為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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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