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0題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或依法律規定,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關於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即使其判決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C.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D. 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官方答案
- 答案:B.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即使其判決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解析
本題考連帶債務之效力。依民法第274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使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故A正確。民法第275條明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受確定判決,須「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才為他債務人之利益發生效力;若判決係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如因其個人抗辯事由),則不及於其他債務人。B卻稱「即使基於個人關係亦生效力」,與條文相反,為錯誤敘述。民法第278條規定,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C正確。民法第272條則明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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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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