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9題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請求權,不會因為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題目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請求權,不會因為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 B. 承租人之工作物取回權 C. 買受人之交付標的物請求權 D. 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官方答案
- 答案:C. 買受人之交付標的物請求權
解析
民法第125條定一般請求權時效為15年;第127條列舉2年短期時效,其中第7款包含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故D承攬人報酬請求權適用2年短期時效。至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之請求權,屬債務履行請求權,非第127條所列,應適用第125條15年一般時效,不會因2年不行使而消滅,故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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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