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3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憲法訴訟法之相關規定,關於解散違憲政黨之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人民因憲法權利遭受特定政黨不法侵害,得向憲法法庭提出系爭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 B. 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C. 大法官受理政黨違憲解散之聲請後,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 D. 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其評決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官方答案
- 答案:B. 違憲政黨之解散事項,應由憲法法庭審理之
解析
依憲法增修條文,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其解散事項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故B正確。A的聲請主體有誤,政黨違憲解散原則上由政黨主管機關聲請,人民不得僅因權利受侵害即提出;C就政黨解散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應行言詞辯論,而非「必要時得」;D宣告解散之評決門檻為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非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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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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