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20題
依實務見解,人民甲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應作為之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甲仍對於乙機關所作成之處分向訴願機關表示不服,此時受…
題目
依實務見解,人民甲依訴願法第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應作為之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甲仍對於乙機關所作成之處分向訴願機關表示不服,此時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 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進行審查 B. 不論該處分有利或不利於訴願人,皆應依訴願法第82 條第2 項規定駁回訴願 C. 因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之訴願無理由,應駁回其訴願 D. 因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應駁回其訴願
官方答案
- 答案:A. 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進行審查
解析
本題涉及訴願法第2條的課予義務訴願。人民因機關對其申請怠為處分而提起訴願,目的在促使機關作成處分;若於訴願決定前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訴願人仍表不服,其真意即轉為對該處分的撤銷訴願。此時訴願機關不得以「已作成處分」為由逕予駁回,而應續行訴願程序,就嗣後作成之處分為實體審查,故選A。B、C、D均忽略訴願人對新處分不服的救濟需求,逕以駁回處理,與實務見解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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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