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10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依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斟酌各類所得來源及性質之不同,分別制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不同規定,乃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B. 各類所得之分類及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可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未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C. 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D. 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官方答案

  • 答案:D. 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

解析

依司法院釋字第745 號解釋,量能課稅原則要求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客觀淨值為稅基。但立法者基於所得性質、課稅技術及整體稅制規劃,對不同類別所得採分類及差別扣除等規定,並非一律違反該原則。D項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逕稱為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之客觀淨值原則,將立法形成自由與「客觀淨值原則」直接等同的論述過於絕對,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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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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