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9題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行政執行法明定之管收處分,依司法院釋字第58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第8 條第1 項所稱之警察機關係指組織法上之形式警察,並不包括行政執行官,故管收處分並無憲法第8 條之適用 B. 為求國家有效保全其公法上之金錢債權,管收處分之審問程序得不通知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 C. 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D. 管收之目的在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與刑事訴訟程序之羈押不同,故行政執行官毋需等待法院裁定即得為之

官方答案

  • 答案:C. 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立法者得為不同規定

解析

釋字第588號闡明,憲法第8條第1項所稱法定程序,凡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置,不問是否具刑事被告身分,除須有法律依據外,仍應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其程序保障得因事物本質差異而為合理之不同規定,故 C 正確。管收係拘束人身自由,行政執行官屬實質意義之警察,A 錯誤;管收前應給予義務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B 錯誤;管收須經法院裁定,D 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