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5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之審理機關為下列何者?
題目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彈劾之審理機關為下列何者? A. 懲戒法院 B. 最高法院大法庭 C. 最高行政法院 D. 憲法法庭
官方答案
- 答案:D. 憲法法庭
解析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立法院對總統、副總統提出之彈劾案,應聲請憲法法庭審理;憲法法庭依法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故審理機關為憲法法庭。A 懲戒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與法官職務案件,不審總統彈劾;B 最高法院大法庭在統一法律見解,非審彈劾;C 最高行政法院審行政訴訟終審,亦無此權限。考生須區分憲法職務責任(憲法法庭)與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之管轄,故選 D。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