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政治學

第2題

近年來出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 聞」(fake news),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產生那些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如何 兼…

題目

近年來出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 聞」(fake news),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產生那些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如何 兼顧管制排除假新聞和尊重言論自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界定與類型: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指蓄意製造並散布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目的在於欺騙、牟利或操縱輿論;若散布者未必具有惡意,則稱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若資訊本身為真但意在傷害特定對象,則稱惡意資訊(malinformation)。「假新聞」(fake news)為通俗用語,學界多建議改採「資訊失序」(information disorder)以涵蓋其多元態樣,並區分為錯誤內容、錯誤脈絡與錯誤意圖三個層次。
  • 二、對民主政治的不利影響:(1) 侵蝕投票與審議品質:選民依錯誤資訊形成政策偏好與投票決定,使審議民主的理性基礎流失;(2) 瓦解公共信任:對新聞專業、選舉結果與科學專業的懷疑,形成「說謊者紅利」,使澄清成本高於造謠成本;(3) 加劇政治極化與仇恨動員:演算法與同溫層效應強化黨派敵意,壓縮理性對話空間;(4) 選舉干預與外部滲透:境外勢力透過假帳號、協同造謠與網軍操作介入選舉,侵害國家主權與選舉公正;(5) 削弱政策順服:在公共衛生、災害防救等領域造成防疫與避難行為的偏差,並對少數群體造成針對性傷害。
  • 三、管制的正當性與憲法界線:言論自由為民主政治的前提,但並非絕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允許對言論為必要且比例的限制。政府管制須符合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並避免寒蟬效應;尤其政府不宜自任真偽的最終裁判者,否則將危及新聞自由與政治監督。管制對象應區分政府言論與私人言論、蓄意造謠與善意錯誤,並保留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 四、政策工具與制度設計:(1) 法制面: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災害防救法》散布假訊息條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規定;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要求大型平台進行系統性風險評估與透明度報告;(2) 平台共管(co-regulation):要求標示、降低觸及、廣告來源透明與研究者資料存取;(3) 獨立查核機制:支持獨立事實查核組織(如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與新聞自律機制;(4) 資訊環境韌性:將媒體識讀納入課綱、政府即時透明澄清、開放資料;(5) 跨境合作與資安防護,處理境外協同操作(如瑞典心理防衛局之作法)。
  • 五、建議與限制:宜採「最小必要干預」與多管齊下的治理策略,以透明、可救濟、獨立監督為原則,並定期評估管制成效;同時強化平台問責與公民社會參與,避免以國家安全為名行言論緊縮之實。應注意的風險包括:管制可能被執政者用以打壓異議、查核能量不足導致誤判、以及過度移除資訊反而助長「被壓迫」的敘事,因此制度設計須保留申訴、更正與透明揭露機制。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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