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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政治學考古題
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政治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何謂「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如果「公民社會」以「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的形式呈現,那麼,如今已成為
國際政治中不可或缺「行為者」之一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GO)如何參與國際?對於國際政治的
運作帶來那些影響?請任舉一個「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為例加以說明。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公民社會的定義與構成要素: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指存在於國家、市場與家庭之外,由人民基於共同關懷自願結社所形成的公共領域;其核心要素包括自願性、自主性、公共性、非營利性與多元性。自黑格爾、托克維爾以來的理論傳統,均視公民社會為介於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中介領域,具有監督國家權力、凝聚公共意見、培育公民德性與促進社會資本的功能;聯合國與世界銀行則常以「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稱之,以區別於政府與企業。 二、從 NGO 到 INGO 的概念延伸: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指依私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於政府之外的自願性組織;當其成員、資金、議題關懷與實際運作跨越國界,並在多國設有分會或跨國網絡時,即構成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GO),例如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無國界醫生(Médecins Sans Frontières)、綠色和平(Greenpeace)、世界自然基金會(WWF)。INGO 不具主權國家身分,在國際關係中屬於「非國家行為者」(non-state actor)。 三、INGO 參與國際政治的途徑:(1) 取得諮詢地位:依《聯合國憲章》第71條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SOC)申請諮詢地位,出席會議並提交書面意見;(2) 議題設定與倡議:以調查報告、媒體運動與跨國倡議網絡(transnational advocacy network, TAN)將人權、環境、地雷、氣候等議題推上國際議程;(3) 服務提供與人道救援:於衝突地區與開發中國家提供醫療、糧食、教育與災後重建;(4) 監督與影子報告:監督國家履行國際公約,向人權條約機構提交平行報告;(5) 參與標準制定與爭端調解,與國際組織形成夥伴關係。 四、對國際政治運作的影響:正面影響包括補充國家與政府間組織的能力不足、提升全球治理的透明度與課責性、促進人權與環境規範的跨國社會化與擴散、提供弱勢群體跨國發聲管道,並形成全球公民社會的公共領域。負面影響與限制則在於:代表性與正當性不足(自我任命、捐款者導向)、資源與議程易受西方捐助國影響、內部問責機制薄弱、與國家或企業形成共生關係而削弱批判性,甚至出現「專業化的非政府組織」背離草根參與的疑慮。 五、案例說明: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於1961年由英國律師創立,以釋放政治犯、廢除死刑、禁止酷刑為宗旨;其運作方式包括全球會員寫信救援、年度人權報告、於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遊說並提交影子報告、推動《禁止酷刑公約》與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簽署。該組織於1977年獲諾貝爾和平獎,經費主要來自個人小額捐款以維持獨立性,具體展現 INGO 在議題設定、規範倡議與跨國監督上的關鍵角色,亦突顯其缺乏強制力、須仰賴國家意願落實的限制。
近年來出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
聞」(fake news),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產生那些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如何
兼顧管制排除假新聞和尊重言論自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概念界定與類型: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指蓄意製造並散布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目的在於欺騙、牟利或操縱輿論;若散布者未必具有惡意,則稱錯誤訊息(misinformation);若資訊本身為真但意在傷害特定對象,則稱惡意資訊(malinformation)。「假新聞」(fake news)為通俗用語,學界多建議改採「資訊失序」(information disorder)以涵蓋其多元態樣,並區分為錯誤內容、錯誤脈絡與錯誤意圖三個層次。 二、對民主政治的不利影響:(1) 侵蝕投票與審議品質:選民依錯誤資訊形成政策偏好與投票決定,使審議民主的理性基礎流失;(2) 瓦解公共信任:對新聞專業、選舉結果與科學專業的懷疑,形成「說謊者紅利」,使澄清成本高於造謠成本;(3) 加劇政治極化與仇恨動員:演算法與同溫層效應強化黨派敵意,壓縮理性對話空間;(4) 選舉干預與外部滲透:境外勢力透過假帳號、協同造謠與網軍操作介入選舉,侵害國家主權與選舉公正;(5) 削弱政策順服:在公共衛生、災害防救等領域造成防疫與避難行為的偏差,並對少數群體造成針對性傷害。 三、管制的正當性與憲法界線:言論自由為民主政治的前提,但並非絕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允許對言論為必要且比例的限制。政府管制須符合法律保留、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並避免寒蟬效應;尤其政府不宜自任真偽的最終裁判者,否則將危及新聞自由與政治監督。管制對象應區分政府言論與私人言論、蓄意造謠與善意錯誤,並保留當事人的救濟途徑。 四、政策工具與制度設計:(1) 法制面: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災害防救法》散布假訊息條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之規定;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要求大型平台進行系統性風險評估與透明度報告;(2) 平台共管(co-regulation):要求標示、降低觸及、廣告來源透明與研究者資料存取;(3) 獨立查核機制:支持獨立事實查核組織(如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與新聞自律機制;(4) 資訊環境韌性:將媒體識讀納入課綱、政府即時透明澄清、開放資料;(5) 跨境合作與資安防護,處理境外協同操作(如瑞典心理防衛局之作法)。 五、建議與限制:宜採「最小必要干預」與多管齊下的治理策略,以透明、可救濟、獨立監督為原則,並定期評估管制成效;同時強化平台問責與公民社會參與,避免以國家安全為名行言論緊縮之實。應注意的風險包括:管制可能被執政者用以打壓異議、查核能量不足導致誤判、以及過度移除資訊反而助長「被壓迫」的敘事,因此制度設計須保留申訴、更正與透明揭露機制。
如果作為國家領土完整守護者的「軍隊」(military),與其他組織或制度
間存有差異,試說明差異何在?民主國家運用那些機制使軍隊接受「垂直
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及「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軍隊的組織特質與差異:軍隊是國家壟斷合法暴力(monopoly of legitimate violence)的專屬機構,其特殊性在於:(1) 目標的特殊性:以武力遂行國防與作戰,成敗涉及國家存續;(2) 層級紀律與指揮鏈:強調服從、命令統一與隨時待命的戰備狀態;(3) 專業化與封閉性:專業養成、保密文化與資訊不對稱,形成軍事專業主義;(4) 風險與犧牲:成員須承擔生命危險與長期離家的義務。相較於行政機關重視公開透明與程序理性、企業重視效率與利潤,軍隊更強調榮譽、團結與犧牲,故其課責設計須在軍事效能與民主控制之間取得平衡。 二、垂直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的機制:垂直課責指政府對民意負責、由下而上的監督關係,其運用於軍隊的方式包括:(1) 定期選舉與政黨輪替:文人政府對選民負責,並間接對軍隊形成課責壓力;(2) 民意機關監督:預算審查、質詢、調閱與調查權;(3) 媒體與公民社會監督:國防新聞報導、智庫與公民團體的倡議;(4) 社會溝通機制:國防報告書、全民國防教育與民意調查,使國防政策接受公共審議;(5) 軍人權利保障與申訴制度,避免軍隊內部脫離社會規範。 三、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的機制:水平課責指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制衡,主要機制包括:(1) 文人統制(civilian control):國防部長由文人出任、文人政府對軍隊的指揮與人事控制;(2) 立法監督:國防委員會審查、預算與人事同意權、聽證與調查;(3) 司法監督:軍事審判回歸普通司法體系,如台灣於2013年修正《軍事審判法》,將承平時期案件移由普通法院審理;(4) 監察與審計:監察院、審計部與政風機構的調查與糾正;(5) 獨立機關與國際規範:依《日內瓦公約》與國際人權法之外部審查。 四、補充與限制:除垂直與水平課責外,尚有「社會課責」(societal accountability)與「國際課責」,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普遍定期審查(Universal Periodic Review, UPR)。其限制在於:軍事專業主義可能形成資訊守門,以專業判斷抵抗外部監督;保密與安全考量使透明度受限;政黨競爭亦可能將國防議題政治化,削弱課責的實質效果。因此須以制度化教育、資訊分級揭露與獨立監督機構降低資訊落差,方能兼顧國家安全與民主控制。
民主國家立法機關的「委員會」(committee)在立法程序中扮演極為關鍵
的角色,請說明立法程序所必須歷經的各個階段;並試從委員會的組成、
職權和功能,分析民主國家立法機關的委員會,為何又被稱為「小國會」
(little parliament)?(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立法程序的主要階段:(1) 提案:由議員、政府(行政機關)、委員會或人民連署提出法律案;(2) 一讀與付委:院會宣讀法案要旨後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3) 委員會審查:舉行聽證、質詢與逐條審查,提出修正動議與審查報告,為實質審議的核心階段;(4) 二讀:院會就審查報告進行廣泛討論與逐條表決,仍可提出修正;(5) 三讀:僅作文字修正並表決全案;(6) 公布與施行:經國家元首公布後生效。另有覆議、復議、逕付二讀等例外程序,須依各國議事規則而定。 二、委員會的組成:委員會由議員依政黨比例或資深制分配席次,多數黨通常掌握席次優勢並取得召集委員或主席職位;其類型包括常設委員會(如內政、外交國防、財政、教育文化)、特種委員會(如紀律、修憲)與臨時任務型委員會。委員會並配置專業幕僚、法案研究服務與聽證制度,以補充議員的專業資訊不足。 三、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包括法案初審與修正權、預算審查權、人事同意權之審查、質詢與調閱權、調查權、監督行政機關之權,以及提出建議與決議之權;對於爭議法案,委員會亦得行使「保留送院會」或擱置的權力,形成對議程的實質控制。 四、被稱為「小國會」(little parliament)的原因:(1) 組成上的縮影:政黨比例與院會相似,反映國會的政治生態與權力對比;(2) 職權上的實質:多數法案在委員會階段即已定案,院會往往僅為形式追認;(3) 功能上的替代:專業分工、資訊密集與審議細緻,使委員會成為政策形成的真正場域;(4) 議程控制與否決權,使其成為利益協商與政策交易的中心,故有「小國會」之稱。 五、限制與改革建議:委員會運作常見的限制包括黨紀約束與多數暴力、資深制造成少數壟斷、利益團體遊說滲透、出席率偏低與專業幕僚不足。改革方向可包括:強化聽證的公開與公民參與、保障少數黨的調查與發言權、落實利益迴避與遊說登記、充實法案研究資源,並提高委員會審查的透明度,以維持其作為實質審議場域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