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23題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
題目
甲原經乙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低收入戶並按月領有低收入生活扶助,嗣後社會局查知甲已將戶籍遷出乙市,乃以A 函通知甲自即日起廢止其低收入戶資格並停止發給生活扶助。甲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經行政法院撤銷A 函,但社會局僅繼續發給確定判決後之生活扶助。甲依法應如何救濟? A. 提起再審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C. 請求行政訴訟強制執行 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官方答案
- 答案:D.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解析
行政法院撤銷A 函後,確認甲有領取低收入生活扶助之權利,社會局僅就確定判決後期間給付,對於判決確定前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金額,並無強制執行命令可逕行執行。甲應另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社會局給付判決確定前依法應領而未領之生活扶助金。A 再審須有法定再審事由;B 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定處分或行為;C 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僅適用於特定得為執行之判決內容,對金錢給付多需另循給付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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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