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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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請問自我管制政策的意義與特質,並試舉我國自我管制政策的案例。(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義:自我管制政策(self-regulatory policy)是指政府將特定政策領域的規範制定權與執行權,部分授權、承認或默許由被管制的產業、專業團體或利害關係人自行行使,政府則退居「授權者、備查者與監督者」的角色。其本質是「由被管制者參與管制」,以團體自治規章、專業倫理守則或同業公約替代部分公權力,屬於管制性政策的一種變體,介於純粹市場自律與政府直接管制之間。
  • 二、特質:(1)管制者與被管制者身分重疊,規範制定者即規範適用對象;(2)規範來源為團體自治規章或專業倫理守則,而非法律直接命令;(3)政府角色由「執行者」轉為「授權與監督者」,多以備查、認可、公告方式介入;(4)具專業資訊優勢,能因應技術快速變動;(5)以同儕壓力、聲譽機制與會員資格制裁替代罰則,行政成本較低、彈性較高;(6)正當性來自團體成員的同意與政府背書的雙重基礎。
  • 三、類型與層次:可分為「純粹自律」,如新聞媒體自律委員會、網路平台社群守則;「法定自律」,即法律授權職業團體訂定倫理規範並得為懲戒,如律師法、醫師法、會計師法對公會倫理規範與懲戒的規定;以及「共管」(co-regulation),由政府訂定最低基準與程序要求,業者自行訂定細部規範並接受查核,兼取二者之長。
  • 四、我國案例:證券暨期貨市場的「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與證券商同業公會自律規則;產物保險、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自律公約;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倫理規範;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建築師公會紀律委員會;衛福部與醫學會推動的臨床診療指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輔導成立的新聞媒體自律機制;以及大學自治下各校自訂的學術倫理與研究誠信規範,均屬適例。
  • 五、限制與建議:自我管制易生「管制俘虜」、同業卡特爾化、排他性進入障礙、制裁力薄弱與問責不足等流弊。建議以「法定自律+共管」為設計主軸,建立政府備查與資訊揭露義務、獨立第三方查核、違規退場與會員除名機制,並定期公布自律績效指標,使自律不致淪為自我保護。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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