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
第2題
近年來出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 聞」(fake news),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產生那些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如何 兼…
題目
近年來出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 聞」(fake news),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產生那些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如何 兼顧管制排除假新聞和尊重言論自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指明知虛假而意圖欺騙、並經組織化傳播的資訊;若無欺騙意圖則稱misinformation(錯誤訊息),若以真實資訊惡意傷害他人則稱malinformation(惡意訊息)。「假新聞」(fake news)並非嚴謹法律概念,通常指冒充新聞格式的虛構內容。其依託社群平台、演算法與機器人協同擴散,成本低、速度快、可跨國操作。
- 二、對民主政治的不利影響,可從四層面觀察:其一,認知層面扭曲選民資訊基礎,使人難以形成有效偏好;其二,參與層面壓低投票意願、加深政治冷感與極化;其三,審議層面以情緒與敵我動員取代公共說理,並排擠少數與移民等群體;其四,課責層面使政府、政黨與媒體失去可信度,讓造謠者規避責任,甚至成為外國干預選舉與認知作戰的工具。
- 三、政府管制須以「合法、正當、必要、比例」為原則。可採行的工具包括:明確且狹義的刑罰規定(限於重大危害、詐欺、冒充他人、選舉舞弊等)、民事名譽救濟、平台透明度與風險評估義務、廣告與政治宣傳揭露、事實查核與更正機制、媒體素養教育及公共資訊發布。管制對象應是「行為與危害」而非「意見內容」,並保留新聞、諷刺與學術批評空間。
- 四、兼顧言論自由的制度設計,應包括:管制措施須由獨立機關或法院審查,避免行政機關自我認定真偽;提供事前通知、答辯、更正與救濟程序;處罰以回復名譽與刪除惡意內容為主,避免全面下架與過度刑罰;要求平台公開演算法與廣告投放資訊。國際人權法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允許對言論為必要限制,但須嚴格符合比例原則。
- 五、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亦揭示言論須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不得以刑罰過度壓制。政策上宜採「韌性治理」:以事實查核、媒體識讀、公開政府資訊與平台共管降低傷害,而非由國家充當真理裁判。唯有在民主問責、程序保障與多元參與下,反不實訊息才不致反噬言論自由。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