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考古題

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政治學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何謂「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如果「公民社會」以「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的形式呈現,那麼,如今已成為 國際政治中不可或缺「行為者」之一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GO)如何參與國際?對於國際政治的 運作帶來那些影響?請任舉一個「國際性非政府組織」為例加以說明。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公民社會係指介於國家、市場與家庭之間,由人民自願結社、公共討論與公益行動所形成的自主領域;其核心在結社自由、多元競爭、公共理性與對國家權力的社會制衡。NGO(非政府組織)是公民社會最制度化的表現,具非營利、志願性、獨立性與公共性,透過倡議、服務與監督將分散的公民力量組織起來。
  • 二、當NGO跨越國界,具跨國會員與全球公共關懷,即成INGO(國際非政府組織)。其參與國際的途徑包括:取得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SOC)諮詢地位、在締約方會議(COP)周邊辦理論壇、遊說代表團、提供專業資訊與條約草案、監測人權與環境義務、從事人道救援與選舉觀察,並透過跨國倡議網絡串連在地團體。
  • 三、INGO對國際政治的影響,首先是議程設定與規範擴散:透過研究報告、命名與羞辱(naming and shaming)及媒體動員,使人權、氣候、地雷等議題進入國際議程,並推動《禁止酷刑公約》與《羅馬規約》等規範內化。其次是監督與課責:以影子報告與跨國串連補強資訊不足。第三是服務遞送,填補戰亂與災難治理缺口。
  • 四、以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 AI)為例,其於一九六一年成立,以獨立研究、個案救援與法律倡議聞名,具ECOSOC諮詢地位,長期遊說聯合國人權機制與各國國會,並與在地NGO合作揭露酷刑、任意拘禁與死刑。其影響在於促使人權規範法典化、改善政治犯處境、強化國家與企業責任;但亦面臨資源不均、代表性不足、西方價值偏誤及威權國家限制等質疑。
  • 五、整體而言,INGO已成國際治理的關鍵行為者,卻非取代國家;其正當性來自專業、獨立與公共服務,而非選舉授權。故應以資訊公開、財務透明、內部民主、申訴機制與跨國同儕審查強化課責,並在聯合國改革中擴大南方國家與在地團體的參與,方能兼顧全球公益與多元代表性。

第2題

近年來出現在大眾傳播過程中的「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或「假新 聞」(fake news),對於民主政治可能產生那些不利的影響?政府應如何 兼顧管制排除假新聞和尊重言論自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不實訊息(disinformation)指明知虛假而意圖欺騙、並經組織化傳播的資訊;若無欺騙意圖則稱misinformation(錯誤訊息),若以真實資訊惡意傷害他人則稱malinformation(惡意訊息)。「假新聞」(fake news)並非嚴謹法律概念,通常指冒充新聞格式的虛構內容。其依託社群平台、演算法與機器人協同擴散,成本低、速度快、可跨國操作。
  • 二、對民主政治的不利影響,可從四層面觀察:其一,認知層面扭曲選民資訊基礎,使人難以形成有效偏好;其二,參與層面壓低投票意願、加深政治冷感與極化;其三,審議層面以情緒與敵我動員取代公共說理,並排擠少數與移民等群體;其四,課責層面使政府、政黨與媒體失去可信度,讓造謠者規避責任,甚至成為外國干預選舉與認知作戰的工具。
  • 三、政府管制須以「合法、正當、必要、比例」為原則。可採行的工具包括:明確且狹義的刑罰規定(限於重大危害、詐欺、冒充他人、選舉舞弊等)、民事名譽救濟、平台透明度與風險評估義務、廣告與政治宣傳揭露、事實查核與更正機制、媒體素養教育及公共資訊發布。管制對象應是「行為與危害」而非「意見內容」,並保留新聞、諷刺與學術批評空間。
  • 四、兼顧言論自由的制度設計,應包括:管制措施須由獨立機關或法院審查,避免行政機關自我認定真偽;提供事前通知、答辯、更正與救濟程序;處罰以回復名譽與刪除惡意內容為主,避免全面下架與過度刑罰;要求平台公開演算法與廣告投放資訊。國際人權法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允許對言論為必要限制,但須嚴格符合比例原則。
  • 五、我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亦揭示言論須有相當理由確信真實,不得以刑罰過度壓制。政策上宜採「韌性治理」:以事實查核、媒體識讀、公開政府資訊與平台共管降低傷害,而非由國家充當真理裁判。唯有在民主問責、程序保障與多元參與下,反不實訊息才不致反噬言論自由。

第3題

如果作為國家領土完整守護者的「軍隊」(military),與其他組織或制度 間存有差異,試說明差異何在?民主國家運用那些機制使軍隊接受「垂直 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及「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軍隊與其他組織的差異,在於其以國家領土完整與外部安全為核心任務,掌握組織化的致命武力,並具高度層級節制、命令服從、紀律、保密與隨時應戰的特性。企業以利潤、行政機關以依法行政、NGO以志願公益為導向;軍隊則以「戰鬥力」與「使命達成」為最高價值,成員常須承擔生命風險,故其專業化、團隊凝聚與政治中立格外重要。
  • 二、垂直課責(vertical accountability)指人民透過選舉、公投、民意、媒體與公民社會,對統治者施加獎懲;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指國家機關間以法定權限相互監督制衡。軍隊不直接向選民負責,而是經由民選文官政府、國會與司法體系被納入民主控制,形成「由人民授權、由文官指揮、由機關監督」的課責鏈。
  • 三、垂直課責機制包括:定期自由選舉決定執政者與國防政策方向;國會選舉與政黨競爭使國防預算、兵役與對外用兵成為公共議題;媒體、智庫、退伍軍人組織與公民團體進行調查報導與政策倡議;政府資訊公開與預算透明讓人民得以監督;必要時以公投或聽證會表達民意。其功能在於把軍事決策連結到人民偏好,避免軍隊脫離社會。
  • 四、水平課責機制包括:國會行使預算審查、人事同意、質詢、調查與戰爭權限;國防委員會與審計機關查核採購與執行績效;法院與軍事司法體系審查命令合法性與人權救濟;監察使(ombudsman)、總督察(inspector general)與反腐機關處理申訴與弊端;文官國防部長、參謀總長與總統依憲法形成文官統帥鏈。另以內部督察、軍法與人權教育補強日常管理。
  • 五、軍隊特殊性使課責面臨保密、專業自主與效率的兩難。設計上宜採「客觀文人控制」(objective civilian control),尊重軍事專業並確保其服從民選政府;同時以機密分級、國會安全審查、獨立監督、吹哨者保護與事後公開,降低資訊不對稱。若過度政治化或監督失靈,將損及戰力;若監督不足,則可能侵害人權與民主。

第4題

民主國家立法機關的「委員會」(committee)在立法程序中扮演極為關鍵 的角色,請說明立法程序所必須歷經的各個階段;並試從委員會的組成、 職權和功能,分析民主國家立法機關的委員會,為何又被稱為「小國會」 (little parliament)?(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民主國家立法程序通常包括:法案提出(行政部門、議員或人民連署)、一讀與交付委員會、委員會審查(聽證、逐條審查、修正)、二讀全院辯論與表決、三讀最終表決與文字確認、另一院審議與兩院協商,最後送交國家元首公布。以我國立法院為例,尚有程序委員會排案、黨團協商與復議等制度;委員會階段是實質審查的核心。
  • 二、委員會的組成,依議會規則分為常設委員會、特別委員會、聯合委員會與協商委員會;成員通常依政黨席次比例分配,並考量資歷與專業,設主席、副主席與影子報告人。委員會擁有法案初審、修正、擱置、舉行公聽會、調閱文件、傳喚證人、監督行政機關與審查預算等職權,並配置專業幕僚與研究資源。
  • 三、委員會之所以被稱為「小國會」(little parliament),在於其組成是全院政黨結構的縮影,卻能在較小規模中進行專業、細緻與可協商的審議。委員會掌握議程守門權,可決定法案是否進入全院;其修正與包裝往往決定法案實質內容;並透過聽證與調查對行政部門形成持續監督,故有「實質立法在委員會」之說。
  • 四、從功能看,委員會可過濾草率法案、降低全院資訊成本、促進專家與利害關係人參與、凝聚跨黨派共識,並將衝突轉化為可管理的技術問題。其成員兼具代表性與專業性,能在黨紀與公共利益間進行折衝,故被視為立法的「工作坊」與「減壓閥」,也是國會自主與課責能力的象徵。
  • 五、惟委員會亦受政黨紀律、利益團體遊說、資訊不對稱與出席率不足等因素影響,可能出現分贓、護航或黑箱。為維持「小國會」的正當性,應強化公開聽證、利益揭露、少數黨保障、專業幕僚與逐條紀錄,並保留全院二讀、三讀的覆核。委員會是關鍵,但不能取代全院最終決定與司法合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