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2題
地方議會作為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機構,其在監督與立法上的功能如何發 揮?請舉例說明。(25 分)
題目
地方議會作為地方治理中的重要機構,其在監督與立法上的功能如何發 揮?請舉例說明。(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功能定位:地方議會(local council)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與民意代表機關,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由選民選舉產生,其功能可分為立法功能與監督功能兩大類,並兼具代表性、利益匯集與政策溝通功能,為地方治理(local governance)中水平課責(horizontal accountability)之核心機制。議會運作良窳,直接影響地方施政品質與民主正當性。
- 二、立法功能:包括自治條例之制定、修正與廢止(地方制度法第25條、第28條);預算審議與附帶決議(第40條);決算審議(第42條);依地方稅法通則第2條、第6條制定地方稅課與規費之自治條例;並得受理人民請願、聽取專案報告,將民意轉化為規範。議會亦得透過議事規則與政黨協商,形成政策議程,發揮議題設定功能。
- 三、監督功能:質詢權(第48條)、聽取施政報告、邀請首長及一級主管到會說明、調閱文件與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對自治規則予以查照;對違法失職人員移送懲戒或依法處理;並可透過預算刪減、凍結、附帶決議與覆議(第39條)形成政策影響。此即所謂錢包權(power of the purse)與調查權之結合,構成對行政權之制衡。
- 四、舉例說明:以臺北市議會為例,曾就敬老禮金、社會住宅與捷運預算進行黨團協商與預算刪減;高雄市議會審議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地方議會亦常組成專案小組調查淹水、氣爆或工程爭議,要求市府提出專案報告;議員質詢揭露工程弊案,促成政風與審計調查,均屬監督功能之具體展現。
- 五、限制與精進:議員言論及表決免責權(第50條)保障問政,但可能流於作秀;政黨對立與地方派系使監督失焦;議會調查權缺乏強制處分權,資訊取得受限;地方財政依賴中央亦削弱監督實益。建議強化議會法制與預算研究支援、推動議事直播與利益迴避、建立質詢追蹤與決議執行管考機制,並提升公民旁聽與資訊公開,使立法與監督功能更為專業、透明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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