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

第4題

請以「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或「西拉雅族釋憲案」為例,討論其民眾參 與形式與內涵,並說明此種民眾參與形式對公共政策的影響。(25 分)

題目

請以「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或「西拉雅族釋憲案」為例,討論其民眾參 與形式與內涵,並說明此種民眾參與形式對公共政策的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民眾參與的意義與形式:民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指人民透過體制內或體制外管道,影響政策形成、執行與評估的過程。Arnstein的公民參與階梯(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區分操縱、告知、諮詢、伙伴關係與公民控制等層次;形式包括社會運動、公聽會、聽證、連署、訴訟與釋憲、部落會議及諮商同意等。
  • 二、正名運動的參與形式與內涵:1984年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成立,1987年「還我姓名」街頭運動、1988年「還我土地」運動,透過街頭抗爭、刊物、文化展演與國際串連,訴求去除「山胞」污名、回復族群主體命名權。其內涵屬體制外的社會運動參與,兼具身分認同建構與政治壓力形成的雙重功能。
  • 三、參與形式的延伸與制度化:運動成果逐步轉化為體制內參與,如1994年第三次修憲將「山胞」改為「原住民族」,1997年增修條文納入多元文化與民族意願條款,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確立諮商同意與部落參與機制。此顯示抗爭型參與可轉化為法制化的程序參與,形成運動、立法、行政的參與鏈結。
  • 四、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一)議程設定,使原住民族議題由邊緣進入政府議程;(二)政策合法化,賦予政策民族意願的正當性基礎;(三)政策內容改變,促成語言、教育、土地與自治等法制建構;(四)象徵與分配效果,兼具尊嚴回復與資源重分配。以西拉雅族釋憲案(111年憲判字第17號)為例,族人以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參與,促成身分認定法制的檢討。
  • 五、限制與建議:社會運動參與易受資源與動員能力限制,程序參與亦可能流於形式,出現諮商同意卻未必同意的落差。建議強化部落會議量能、資訊公開與救濟管道,並於政策形成初期即納入族人共同設計,使參與由告知、諮詢走向伙伴關係,落實自由、事前、知情同意(FPIC)精神。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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