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考古題

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原住民族行政 公共政策(包括原住民族政策)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保障原住民族地位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的基本國策之一,請從組織 設置、法律訂定二個面向,至少各舉出二項實例說明政府推動原住民族 政策的重要內涵與作法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憲法依據與政策定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揭示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地位與政治參與,並就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事項予以保障扶助。此即基本國策依據,確立「民族意願」、「多元文化」與「實質平等」三項核心價值,政府並以組織與法制雙軌落實。
  • 二、組織設置面向(中央專責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Council of Indigenous Peoples, CIP)為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2014年由委員會改制升格,職掌政策規劃、語言文化保存、土地經濟發展與福利服務;另設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2016年設置),以族人為主體調查歷史真相、推動和解,體現「由族人參與決定」的組織設計。
  • 三、組織設置面向(法人機構與地方部落):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保障媒體近用與文化詮釋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專責語言復振。地方則於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設原住民族事務單位,並以部落會議、諮商取得同意機制,將部落自治能量納入行政程序。
  • 四、法律訂定面向(基本法與語言教育法制):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為政策母法,明定民族自治、土地自然資源、語言文化、教育、就業與社會福利等權利,並要求各級政府訂定相關法規。據以訂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2017),將原住民族語言列為國家語言並設復振機制;原住民族教育法(2019修正)保障民族教育權與師資培育。
  • 五、法律訂定面向(文化、就業與身分法制):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2007)建立專用權登記,防範文化挪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2001)以定額進用與代金促進就業;原住民族身分法(2001)確立身分認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使族人得取得保留地所有權。惟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屢次送審未完成立法,法規分散、跨部會整合不足,宜加速自治立法並強化部落主體性。

第2題

政策議程一般可區分為系統議程和政府議程,試以原住民族相關的議題 為例,分別說明這兩種議程的意義為何?(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議程的意義與類型:政策議程(policy agenda)係指眾多社會問題中被認為值得政府關注並納入處理的議題清單。Cobb與Elder區分系統議程(systemic agenda)與制度議程(institutional agenda,即政府議程),前者反映社會整體關注焦點,後者為政府機關實際列入討論與行動的議題,兩者之間存在議程設定的篩選與轉換過程。
  • 二、系統議程的意義:指社會大眾普遍認知、廣泛討論,認為政府應予處理,但尚未進入政府決策管道的議題集合。其形成仰賴媒體報導、社會運動、意見領袖與焦點事件,具有範圍較廣、共識較低、尚未制度化的特性,是政策問題被發現與建構的場域,也是民意與政策之間的中介機制。
  • 三、原住民族系統議程的例證:諸如原住民族狩獵權爭議(王光祿案,Tama Talum)、傳統領域劃設與諮商同意權、平埔族群正名、蘭嶼核廢料遷移(達悟族)、原住民族自治與保留地流失等,長期在部落、學界與媒體間討論,社會關注度高,但未必均已成為政府具體處理的項目。
  • 四、政府議程的意義:指政府部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實際納入議事日程、研擬法案或編列預算處理的議題,通常具備明確主管機關、具體政策工具與時間表。其形成受政黨政見、行政首長意志、立法委員提案、司法判決與財政資源等因素影響,議題數量遠少於系統議程。
  • 五、原住民族政府議程的例證與轉換: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制定、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設置、司法院釋字第803號解釋後對狩獵規範的檢討修正、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發布等,均屬政府議程。系統議程轉化為政府議程,常需政治企業家倡議、選舉或政黨輪替、司法審查及重大事件觸發。

第3題

何謂政策終結?(10 分)一般導致政策終結的主要原因為何?(15 分) 請分別說明之。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終結的定義: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係指政府機關有意識地終止某項政策、計畫、組織或機關的過程,使其不再執行、預算不再編列、相關法規失效或組織裁併。其與政策變遷、政策調整不同,強調結束而非修正,是政策循環中常被忽略的階段,也是政治阻力最大的階段之一。
  • 二、政策終結的類型:Bardach(1976)區分功能終結(function termination,終止政府某項功能)、組織終結(organizational termination,裁撤機關)、政策終結(policy termination,終止特定政策)與計畫終結(program termination,結束具體方案)四類;de Leon則強調終結涉及理念、制度與政治的多層次改變。
  • 三、終結的主要原因:(一)政策目標已達成或問題已消失;(二)政策失靈、成本效益不符,形成財政負擔;(三)政治因素,如政黨輪替、意識形態改變、民意壓力與利益團體競逐;(四)行政與技術因素,如組織僵化、管理不善、科技變遷;(五)法律與司法因素,如法規失效或司法判決宣告違憲。
  • 四、終結的障礙與策略:常見障礙包括沉澱成本(sunk cost)造成的心理與預算依賴、既得利益與政治聯盟的抵抗、組織慣性與員工抗拒,以及缺乏替代方案。實務上可採漸進終結、補償與人員安置、包裹立法、公開說明與溝通等策略降低阻力,並以試辦與落日條款設計退場機制。
  • 五、我國實例:如臺灣省政府與省議會的虛級化(1998)、蒙藏委員會的裁撤(2017)、「山胞」稱謂終止並正名為原住民族(1994),以及消費券等一次性措施的退場,均屬政策終結的具體案例,顯示終結往往是政治協商、法制調整與預算重分配的結果。

第4題

請以「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或「西拉雅族釋憲案」為例,討論其民眾參 與形式與內涵,並說明此種民眾參與形式對公共政策的影響。(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民眾參與的意義與形式:民眾參與(public participation)指人民透過體制內或體制外管道,影響政策形成、執行與評估的過程。Arnstein的公民參與階梯(ladder of citizen participation)區分操縱、告知、諮詢、伙伴關係與公民控制等層次;形式包括社會運動、公聽會、聽證、連署、訴訟與釋憲、部落會議及諮商同意等。
  • 二、正名運動的參與形式與內涵:1984年原住民權利促進會成立,1987年「還我姓名」街頭運動、1988年「還我土地」運動,透過街頭抗爭、刊物、文化展演與國際串連,訴求去除「山胞」污名、回復族群主體命名權。其內涵屬體制外的社會運動參與,兼具身分認同建構與政治壓力形成的雙重功能。
  • 三、參與形式的延伸與制度化:運動成果逐步轉化為體制內參與,如1994年第三次修憲將「山胞」改為「原住民族」,1997年增修條文納入多元文化與民族意願條款,2005年原住民族基本法確立諮商同意與部落參與機制。此顯示抗爭型參與可轉化為法制化的程序參與,形成運動、立法、行政的參與鏈結。
  • 四、對公共政策的影響:(一)議程設定,使原住民族議題由邊緣進入政府議程;(二)政策合法化,賦予政策民族意願的正當性基礎;(三)政策內容改變,促成語言、教育、土地與自治等法制建構;(四)象徵與分配效果,兼具尊嚴回復與資源重分配。以西拉雅族釋憲案(111年憲判字第17號)為例,族人以行政訴訟與憲法訴訟參與,促成身分認定法制的檢討。
  • 五、限制與建議:社會運動參與易受資源與動員能力限制,程序參與亦可能流於形式,出現諮商同意卻未必同意的落差。建議強化部落會議量能、資訊公開與救濟管道,並於政策形成初期即納入族人共同設計,使參與由告知、諮詢走向伙伴關係,落實自由、事前、知情同意(FPIC)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