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官方試題 PDF

題目

請說明非典型就業模式的興起,對於勞資雙方的互動方式產生什麼衝擊?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定義與範疇:非典型就業(atypical employment,或稱非標準就業)是指有別於全時、不定期、單一雇主之標準僱傭型態,主要包括部分工時(part-time work)、定期契約(fixed-term contract)、派遣勞動(dispatched work)、家內勞動,以及近年快速成長的平台外送與零工經濟(platform work/gig work)、獨立承攬等。其共同特徵為工時零碎、契約短期、雇主身分模糊、法定保障相對薄弱。
  • 二、興起原因:全球化與供應鏈彈性化、數位科技與平台經濟興起、企業為降低人事成本並規避資遣與退休義務、服務業化及女性與中高齡勞動參與提高,以及工會密度下滑使集體協商難以涵蓋。國際勞工組織(ILO)指出,其擴張與勞動市場彈性化(labor market flexibility)論述及雇主追求人力調度彈性密切相關。
  • 三、對雇主與勞資互動之衝擊:雇主得以即時調配人力、降低固定成本,並傾向以人力資源管理(HRM)之個別化溝通與績效考核,取代集體協商與正式協商程序;派遣與承攬形成三角僱傭關係(triangular employment relationship),指揮監督與僱傭責任分離,致責任歸屬、職災補償與申訴救濟爭議增加,勞資互信基礎受到侵蝕。
  • 四、對勞工與工會之衝擊:勞工異質化、流動性高,難以累積穩定會員基礎,工會密度與集體協商覆蓋率下降;協商單位由集體退回個別,勞工須獨自面對資訊與談判力不對等。同工不同酬、排班不確定、職涯斷裂、社會保險年資不足及轉職風險外部化等問題浮現,組織承諾與勞資合作意願隨之降低。
  • 五、因應與政策工具:法制面應落實同工同酬與平等待遇、檢討派遣與承攬之雇主責任、推動平台工作者僱傭推定;集體面應將協商權延伸至非典型勞工,發展產業別與區域別協商;治理面強化社會對話、勞動檢查與資訊揭露,並導入供應鏈盡職調查。同時須注意彈性與保障之平衡,避免以假承攬、真僱傭規避法令。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