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新聞(選試日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第1題
如果新聞消息來源要求用「據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來呈現他的意 見,亦即受訪者要求匿名時,請說明新聞記者同意或不同意消息來源匿 名的考量原則有那些?若記者接受消…
題目
如果新聞消息來源要求用「據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來呈現他的意 見,亦即受訪者要求匿名時,請說明新聞記者同意或不同意消息來源匿 名的考量原則有那些?若記者接受消息來源匿名,在新聞報導時應注意 什麼?新聞媒體是否需要建立消息來源匿名的規範機制?請說明需要 或不需要的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匿名消息來源的意涵與兩難:匿名(confidential source)指記者承諾不揭露消息來源身分,以換取涉及公共利益、卻無法具名揭露的資訊。此作法源於媒體的監督功能,可保護揭弊者(whistleblower)與基層公務員;但同時削弱報導的可查證性與公信力,形成「保護來源」與「向讀者負責」之間的緊張。
- 二、同意匿名的考量原則:應以「最後手段」(last resort)為原則,衡量資訊是否具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別無他途取得、來源是否掌握第一手資訊、動機是否良善、有無文件或第三人可交叉佐證、揭露後對來源的職涯與人身風險,以及記者能否獨立查證。指控越嚴重,公共利益門檻應越高。
- 三、不同意匿名的情形:若來源動機在於打擊異己、逃避自身責任、散布未經查證的傳聞、涉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八卦,或僅欲迴避具名責任,記者應予拒絕。若同一資訊可具名取得,亦不宜輕許匿名;對無法查證的單一匿名指控,尤應審慎。
- 四、接受匿名後的報導處理:應向讀者說明匿名理由與來源性質(如「參與談判的政府官員」),不虛構職稱;至少以兩個獨立來源交叉查證;不以匿名來源作為唯一證據或人身攻擊工具;刪除可辨識身分之細節;採訪紀錄與真實身分由編輯主管密封登錄,並管制知悉範圍。
- 五、建立規範機制之必要:有必要。理由在於避免匿名成為常態、防止記者與來源私下交換利益、維持編輯台判斷的一致性與問責。機制可含匿名層級(可刊登、背景、完全離線)與核准權限、內部登錄與解密期限、保密承諾的法律風險評估、違規處理,以及外部自律組織評議;若無制度,個案判斷易流於人情與壓力。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