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新聞(選試日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考古題

民國113年 地方三等 新聞(選試日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官方資料

題目與答案

第1題

如果新聞消息來源要求用「據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來呈現他的意 見,亦即受訪者要求匿名時,請說明新聞記者同意或不同意消息來源匿 名的考量原則有那些?若記者接受消息來源匿名,在新聞報導時應注意 什麼?新聞媒體是否需要建立消息來源匿名的規範機制?請說明需要 或不需要的理由。(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匿名消息來源的意涵與兩難:匿名(confidential source)指記者承諾不揭露消息來源身分,以換取涉及公共利益、卻無法具名揭露的資訊。此作法源於媒體的監督功能,可保護揭弊者(whistleblower)與基層公務員;但同時削弱報導的可查證性與公信力,形成「保護來源」與「向讀者負責」之間的緊張。
  • 二、同意匿名的考量原則:應以「最後手段」(last resort)為原則,衡量資訊是否具重大公共利益、是否別無他途取得、來源是否掌握第一手資訊、動機是否良善、有無文件或第三人可交叉佐證、揭露後對來源的職涯與人身風險,以及記者能否獨立查證。指控越嚴重,公共利益門檻應越高。
  • 三、不同意匿名的情形:若來源動機在於打擊異己、逃避自身責任、散布未經查證的傳聞、涉及與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八卦,或僅欲迴避具名責任,記者應予拒絕。若同一資訊可具名取得,亦不宜輕許匿名;對無法查證的單一匿名指控,尤應審慎。
  • 四、接受匿名後的報導處理:應向讀者說明匿名理由與來源性質(如「參與談判的政府官員」),不虛構職稱;至少以兩個獨立來源交叉查證;不以匿名來源作為唯一證據或人身攻擊工具;刪除可辨識身分之細節;採訪紀錄與真實身分由編輯主管密封登錄,並管制知悉範圍。
  • 五、建立規範機制之必要:有必要。理由在於避免匿名成為常態、防止記者與來源私下交換利益、維持編輯台判斷的一致性與問責。機制可含匿名層級(可刊登、背景、完全離線)與核准權限、內部登錄與解密期限、保密承諾的法律風險評估、違規處理,以及外部自律組織評議;若無制度,個案判斷易流於人情與壓力。

第2題

您認為未來新聞報導的那些功能會被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所取代?請分析新聞媒體引進AI 技術後,會引發那些值得注意的 新聞專業與倫理的問題?該如何解決?(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可能被取代的功能:AI 已能處理資料密集、格式固定的產製環節,如財報、體育賽事、地震與選舉開票快訊的自動撰稿、語音轉文字、外電編譯、摘要與標題生成、搜尋引擎優化(SEO)、影像剪輯與數據圖表製作,以及個人化推薦與廣告投放。
  • 二、難以取代的功能:現場採訪與目擊、與消息來源建立長期信任、深度調查與追蹤、價值判斷與問責、對權力的質疑、幽默與人情書寫,以及涉及隱私與受害者的敏感採訪。這些環節仰賴親臨現場、倫理判斷與社會關係,短期內不易自動化。
  • 三、引進 AI 的專業與倫理問題:包括生成式 AI 的「幻覺」(hallucination)造成錯誤引述、訓練資料的著作權爭議、來源不透明與問責困難、演算法偏見與歧視、深度偽造(deepfake)影像氾濫、新聞室人力精簡與記者技能貶值、商業邏輯凌駕公共價值,以及讀者對新聞的信任侵蝕。
  • 四、解決途徑之一,內部治理:訂定 AI 使用準則,要求揭露與標示、人類覆核(human-in-the-loop)、禁止以 AI 生成採訪引述、重要稿件須經雙人查證;設置 AI 倫理委員會與使用登錄,並對記者進行再訓練,將人力移轉至調查與解釋性報導。
  • 五、解決途徑之二,外部規範:推動訓練資料授權與合理使用之法制、要求平台與媒體標示合成內容、建立事實查核與溯源機制、強化媒體素養教育,並以自律公約與他律法規(如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 之高風險分類)並行,確保最終問責主體仍為媒體與記者。

第3題

有人主張,基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本意,衛星電視新聞頻道不應有申 請設立的規定;換言之,成立衛星新聞台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無須向 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就可以設立。請問您是否同意這樣的主張?同意或不 同意的理由為何?基於您的主張(需申設或不需申設),您覺得主管機關 管理衛星電視新聞頻道的基本原則有那些?(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主張之評析:不同意「無須申設」的主張。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但廣播電視涉及有限資源與強大社會影響力,司法院釋字第364號即指出廣播電視得為適當管制,其表現自由之保障與一般言論尚有差異;釋字第613號亦肯認獨立機關之設置。結構性管制與內容管制應予區分。
  • 二、申設制的正當性基礎:衛星頻道使用稀有之頻譜與平台資源、進入家戶客廳,具影響力集中與易受政治經濟干預之特性。許可制在於事前確認財務、技術、人員與節目規劃能力,並課予多元、兒少保護與災防義務,屬比例原則下較溫和之結構管制,尚非言論事前審查。
  • 三、申設制可達成之公共利益:促進媒體多元與言論市場健全、防止過度集中與交叉持股、保障本國文化與自製節目、維護消費者與兒少權益、確保緊急災難時之訊息傳遞,以及防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若完全放任,市場失靈與言論集中之風險將由閱聽人承擔。
  • 四、主管機關的管理基本原則:其一,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明確規定許可、評鑑與換照要件;其二,內容中立,不得因政治立場差別對待;其三,正當程序,給予陳述、聽證與附理由之決定;其四,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違規處理採警告、罰鍰、限期改正優先於撤照。
  • 五、配套與界線:應以「自律優先、他律為輔」,強化頻道內部編審與外部評議;公開換照審查資訊與審查基準,並保障司法救濟;定期檢討管制密度,避免主管機關以換照實質干預編輯政策,方能兼顧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

第4題

請說明「偽新聞」(pseudo news)、「錯新聞」(phony news),以及「假新 聞」(fake news)這三類新聞的定義及其差異。另請提出防範假訊息(新 聞)傳散的具體建議。(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偽新聞(pseudo news)之定義:指為配合媒體產製邏輯而策劃、安排或仿真呈現的「偽事件」(pseudo-event),如公關記者會、造勢活動、模擬畫面與情境重演,或將廣告、置入性行銷包裝為新聞。其素材未必全假,但係為被報導而製造,真實性與新聞價值均受質疑。
  • 二、錯新聞(phony news)之定義:指新聞產製過程中的捏造與失誤,包括記者虛構人物、引述與場景,抄襲他人報導,或未經查證而誤植資訊。其特徵是專業失靈與編輯把关鬆散,製造者多為媒體內部人員,目的常在省事、搶快或美化績效,而非系統性誤導公眾。
  • 三、假新聞(fake news)之定義:指明知虛假而刻意以新聞形式包裝、意圖誤導以獲取政治、經濟或社會利益之內容,常由境外網軍、政治陣營或內容農場產業化生產,並藉社群平台演算法病毒式傳散。其核心在於「惡意意圖」與「產業化傳散」。
  • 四、三者之差異:就製造主體言,偽新聞多為公關與媒體共謀,錯新聞為記者或編輯台失誤,假新聞為外部操作者;就意圖言,分別為促銷、便宜行事與惡意誤導;就真實性言,偽新聞部分真實、錯新聞局部虛構、假新聞整體虛構;就危害與治理言,假新聞危害最大,需平台與法制介入。
  • 五、防範假訊息之具體建議:一,媒體端建立查核流程與更正機制,落實編審公約;二,平台端公開演算法、標示並降低不實內容之觸及,與第三方查核機構合作;三,教育端將媒體素養納入課綱與終身學習;四,政府端即時澄清、資訊公開,並審慎界定謠言要件,避免侵害言論自由;五,技術端發展溯源與合成內容偵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