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1題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B.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C.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出賣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全部價金五分之一 D. 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十分之一,出賣人即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官方答案
- 答案:A. 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解析
民法第389條規定,分期付價買賣若約定買受人遲延時出賣人得請求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故D以十分之一為門檻,數字錯誤。民法第390條修正後規定,出賣人解除契約時,所受領價金於扣除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後應返還買受人,已無「扣留不得逾五分之一」之規定,故B、C均屬舊法內容,且B誤植為「買受人解除契約」。至於買賣標的,民法對分期付價買賣並未設限制,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A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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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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