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3題

關於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關於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陳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 B. 被繼承人之全體債權人應於繼承開始時起6 個月內,共同向法院聲請命全體繼承人以書面提出遺產清冊於債權人會議 C.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6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於稅捐機關與法院強制執行處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經陳報 D.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官方答案

  • 答案:D.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解析

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必要時得聲請延展,故A、C所稱六個月及陳報稅捐機關、法院強制執行處,均屬錯誤。C雖提及「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此一第1156條第3項之效果,但期間與受理機關敘述錯誤,整體仍非正確。第1157條規定,繼承人陳報法院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債權,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故D正確。B所述由全體債權人共同聲請命提出清冊,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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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