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4題

下列關於口授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口授遺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口授遺囑為特別方式之遺囑,較普通方式之遺囑簡略 B. 口授遺囑係為適應遺囑人有生命危急或特殊情形而設 C. 口授遺囑,縱使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不為之者,仍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D.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

官方答案

  • 答案:C. 口授遺囑,縱使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而不為之者,仍不影響該遺囑之效力

解析

口授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5條至第1197條,屬特別方式遺囑,程序較普通方式簡略,用以因應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A、B均正確。惟第1195條明定須「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故遺囑人若尚能以自書、公證等方式為遺囑卻不為之,即不符合口授遺囑之要件,該遺囑不生效力,C稱不影響效力,錯誤。第1197條規定,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D正確。本題問錯誤者,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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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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