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5題

甲於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100 萬元。甲於2018年死亡時留有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100 萬元未清償…

題目

甲於2017 年因子女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子女丙結婚贈與100 萬元。甲於2018年死亡時留有200 萬元,並對丁積欠債務100 萬元未清償;甲於遺囑中遺贈戊1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對乙之贈與為生前特種贈與,故不視為所得遺產 B. 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100 萬元 C. 乙得對受遺贈人戊主張扣減權 D. 乙之應繼分較丙多出1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丙就甲之遺產有特留分額為100 萬元

解析

甲死亡時遺產200萬元,扣除債務100萬元後剩100萬元,依民法第1173條應將結婚特種贈與乙200萬元、丙100萬元歸扣加入,算定應繼財產為400萬元,乙、丙應繼分各二分之一即200萬元。依第1224條,特留分以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丙特留分為400萬元乘二分之一再乘二分之一,即100萬元,故B正確。A錯,特種贈與依第1173條「視為所得遺產」;C錯,乙已受贈200萬元,其特留分未受遺贈侵害,不得行使扣減權;D錯,二人應繼分相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