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9題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B. 同屬於契約確保之手段,「定金」是要物契約,「違約金」是不要物契約 C. 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減之 D. 若當事人所約定係懲罰性違約金,則債務人之債務不履行有損害發生時,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 答案:A. 違約金,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推定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解析

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視為」是法律擬制,不許以反證推翻,與可舉證推翻的「推定」不同,故 A 用語錯誤。定金須交付始成立,為要物契約;違約金約定即成立,為不要物契約,B 正確。約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第252條酌減,C 正確。懲罰性違約金於有損害時仍得另行請求賠償,D 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