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題
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多少罰鍰?
題目
稅捐稽徵法第44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多少罰鍰? A. 處百分之三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 B. 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 C. 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 D. 處百分之十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200 萬元
官方答案
- 答案:B. 處百分之五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 萬元
解析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的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此為行為罰,計算基礎是「未保存憑證之總額」,並非漏稅額,因此與漏稅罰按所漏稅額倍數計算的方式不同;條文另設100萬元上限,以免處罰過重。選項A的3%、選項C的10%、選項D的10%與200萬元上限,均與條文規定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