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題

下列有關課稅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有關課稅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但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負擔協力義務 B. 稅捐稽徵機關對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C.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D. 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納稅義務人及交易之相對人或關係人有租稅規避之情事者,為正確計算應納稅額,得按交易常規或依查得資料依各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官方答案

  • 答案:A. 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納稅義務人就該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但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法規定負擔協力義務

解析

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4項、第5項明定,認定課稅構成要件事實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且「稅捐稽徵機關」就該事實負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負協力義務,其協力義務不因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免除。A將舉證責任與協力義務之主體倒置,錯誤。B、C分別為同條第2項實質課稅、第3項租稅規避之定義;D為同條第7項按交易常規或查得資料調整之規定,均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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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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