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8題

下列何者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題目

下列何者情況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A. 贈與人為子女所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B. 贈與人與其弟弟間財產之買賣且弟弟無法提出所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 C. 贈與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妹妹購置不動產 D. 贈與人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股票給其姐姐

官方答案

  • 答案:A. 贈與人為子女所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解析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為子女支付上開費用屬之。B: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未能提出支付價款確實證明者,依第5條第2款以贈與論。C: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妹妹購置不動產,依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D: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第5條第1款就差額以贈與論。B、C、D均應課徵贈與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