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21題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於幾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

題目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於幾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A. 1 年 B. 2 年 C. 5 年 D. 7 年

官方答案

  • 答案:C. 5 年

解析

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之稅款。立法目的在防止藉重購退稅優惠進行短期炒作或變相規避稅負,故設5年管制期間。A、B、D之1年、2年、7年均非條文所定年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