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2題

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購買市區之A 房地,以合夥經營商號,並約定由丙執行合夥事務。該商號嗣後因景氣不佳而負債累累,惟甲、乙個人亦分別積欠丁、戊債務若干尚未償還。…

題目

甲、乙、丙三人互約出資購買市區之A 房地,以合夥經營商號,並約定由丙執行合夥事務。該商號嗣後因景氣不佳而負債累累,惟甲、乙個人亦分別積欠丁、戊債務若干尚未償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丁於甲之合夥存續期間內,就甲對於合夥之利益分配請求權,得代位行使之 B. 戊得聲請扣押乙之股份,乙於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未向戊清償或提供相當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乙發生退夥之效力 C. A 房地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甲、乙、丙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D. 執行合夥事務之丙,不須經甲乙兩人之同意,即得任意自行辭任

官方答案

  • 答案:D. 執行合夥事務之丙,不須經甲乙兩人之同意,即得任意自行辭任

解析

民法第674條規定,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且其辭任應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故丙不得未經甲乙同意任意辭任,D錯誤。A依第684條,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利益分配請求權;B依第685條,扣押後兩個月未清償或提供擔保即生退夥效力;C依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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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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