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19題
甲欲將其名下汽車出售於乙,甲與乙間應具備下列何種要件,乙始取得汽車之所有權?①讓與合意②交付③給付價金④登記
題目
甲欲將其名下汽車出售於乙,甲與乙間應具備下列何種要件,乙始取得汽車之所有權?①讓與合意②交付③給付價金④登記 A. ①② B. ①②③ C. ①②④ D. ①②③④
官方答案
- 答案:A. ①②
解析
汽車屬動產,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動產物權之讓與須有讓與合意並交付,始生所有權移轉效力。價金給付為買賣契約之債務履行,非物權變動要件;汽車監理登記僅為行政管理,非所有權登記。故僅需①讓與合意、②交付,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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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