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1題
甲喪偶有一子乙。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丁結婚。其婚姻效力為:
題目
甲喪偶有一子乙。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丁結婚。其婚姻效力為: A. 效力未定 B. 得撤銷 C. 無效 D. 有效
官方答案
- 答案:D. 有效
解析
民法第983條雖禁止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相同者結婚,但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且第983條第2項僅就直系姻親明定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受限制。丙丁離婚後,丁與乙間之旁系姻親關係已消滅,乙丁又無血親關係,故其婚姻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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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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