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22題
下列關於意定監護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意定監護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意定監護契約,本人委任一個或數個受任人時,均屬一個監護契約 B. 意定監護契約之撤回,本人或受任人一方應以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並單獨向他方為之 C. 本人對受任人中一人撤回意定監護契約,須通知其他受任人,始生撤回之效力 D. 監護宣告後,本人暫時性恢復意思能力,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官方答案
- 答案:C. 本人對受任人中一人撤回意定監護契約,須通知其他受任人,始生撤回之效力
解析
依民法意定監護規定,本人對數受任人中一人撤回意定監護契約時,撤回對該受任人即生效力,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受任人;通知其他受任人並非撤回之生效要件,故C稱「須通知始生效力」錯誤。A符合契約單一性,B符合公證要式撤回,D符合監護宣告後因暫時恢復意思能力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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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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