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民法

第4題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題目

下列關於主物與從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 B. 從物常助主物之效用 C. 主物與從物必屬於同一人所有 D.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官方答案

  • 答案:A. 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

解析

民法第68條規定,從物係「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故從物與主物分離而獨立存在,A稱從物須為主物之成分,正好相反。B、C符合從物之要件;D則本於「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之原則,亦屬正確。本題問錯誤者,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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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