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地方三等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1題

我國國民某甲於民國105 年2 月購入A 屋,其於110 年8 月逝世,由其子繼承A 屋。嗣後,其子於111 年10 月將A 屋出售。若該屋不符合自住條件,試問…

題目

我國國民某甲於民國105 年2 月購入A 屋,其於110 年8 月逝世,由其子繼承A 屋。嗣後,其子於111 年10 月將A 屋出售。若該屋不符合自住條件,試問該屋出售時應如何課稅? A. 房屋增值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B. 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45% C. 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35% D. 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20%

官方答案

  • 答案:D. 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20%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個人因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其持有期間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本題被繼承人105年2月至110年8月持有約4年6個月,繼承人自110年8月至111年10月持有約1年2個月,合計約5年8個月,屬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因不符合自住條件,不得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及10%優惠稅率,但仍適用房地合一新制。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